乔石曾力图让共产党变好,但事与愿违(高新)

乔石(维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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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里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们介绍过当年乔石以政治局常委身份辞去中央政法委书记,中纪委书记,中央党校校长,中央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主任,中央保密委员会主任等多项重要兼职,专司全国人大委员长职务之后,曾一度对完成其上届委员长万里先生的未竞事业,将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都在组织人马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推出,很有信心,并拍着胸脯向万里保证,请他放心。

据说当时的乔石曾和万里一起被邓小平找到家里谈话,告诉他人大委员长进常委本来是十三大筹备时就计划的,只是因为党内争议太多,所以万里被委屈了。从十四大开始,人大委员长必须由政治局常委出任,要形成制度,形成(制度)了以后就不要变了。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一些。

眼见此时的邓小平如此识法,万里和乔石都很受鼓舞,趁机提出了《监督法》的出台迟迟得不到党内共识的问题。

邓小平的回答是,党内对搞不搞《监督法》这样的东西有不同意见,主要是担心会因此动摇党的领导。以后委员长是政治局常委了,副委员长和常委们也是党内人士占多数,所以事实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领导用《监督法》监督一府两院,有什么好担心的?

既然有了邓小平的首肯,为什么直到乔石的人大委员长职务被李鹏夺走,《监督法》仍然未能出台,并最终在李鹏任内流产。一直是谜,直到乔石去世,也未能将谜底对外透露。

不过,自乔石在政治局常委会上向江泽民和李鹏转达了邓小平“还是要搞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一“最高指示”之后,江泽民到是同意了将一九八六年出台的一份中共中央《关於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重新向县团级以上党组织印发,要求遵照执行。

一九八六年四月,乔石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国务院主管“刑部”的副总理。对照中国过去封建皇朝的吏制,乔石的这个副总理大概相当於“刑部尚书”一职。不过,在政府内有了副总理的名份,他这位党内的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通盘掌管大陆所有司法部门单位,从法理上到是说得通了,因为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等单位,名义上都是属於国务院系统的。

接着,在胡耀邦、胡启立等人的支持下,由乔石主持起草了一份中共中央《关於全党必须坚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通知》,於当年七月十日正式下发。

文中披露: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有的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自恃特殊,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置於法律之上或法律之外。他们当中有的习惯於个人说了算,损害法律尊严,不尊重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和决议;有的对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横加干涉,强制司法机关按照他们的意图办事,强行更改或者拒不执行法院的裁判,任意调离秉公公事的司法干部;有的无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任意决定拘留和搜查公民,或者强令公安、司法机关去干一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事,甚至把政法干警作为他们搞强迫命令和以权谋私的工具,等等。

乔石在该文件中替共产党政权自我剖析道:中共党内有些人缺乏法制观念的原因是:长期封建社会的影响,历来只有“人治”的习惯,而缺乏“法治”的观念。中共在长期的战争年代,又主要是依靠政策办事;建国以后,本来应该充分发挥法制的作用来治理国家,但由於长期受“左”的思想和习惯势力的影响,轻视法律的思想没有得到克服,以致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发展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把宪法、法律的尊严破坏殆尽。同时,我们党在群众中素有崇高的威望,群众有事习惯於找党委书记解决问题,但是,由於我们有的党员和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重视法制,这就很容易产生“以言代法”的现象。

文中强调:宪法、法律是人民意志、国家意志的集中表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又要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新党章关於“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所有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法律相抵触,都只有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没有任何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越是领导机关,越是领导干部,越要带头学法、懂法,严格依法办事,不做违宪、违法的事。各级党政军机关所发出的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都要既体现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又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符合的要坚决改正。

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提高司法机关的权威。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是保证司法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特别是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坚持支持司法机关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应该认真听取和严肃对待党委的意见,但是,这种党内讨论,绝不意味着党委可以代替司法机关的职能,直接审批案件。对案件的具体处理,必须分别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对於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裁判、决定,任何党政军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都无权改变……”

应该承认,如上内容针对毛泽东时代的“无法无天”、“党委领导一元化”和“党委书记一言堂”现象,是有一定进步意义的。直到习近平主政的今天,中共中央关於法制建设方面的宣传内容,只是在这个文件的开明基础上大幅度地退步 。

但关键的问题是,这份文件在强调“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同时,又强调了加强党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的领导,仍然没有正面回答“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既然党是“权力机关”之上的领导,党对这个所谓的“权力机关”本身及其所制定的“法律”、“法令”、“法规”自然就有否定的权力。

这份文件中还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政策性的决议、决定,党内事前要经过同级党委原则批准,经过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后,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格遵守,坚持执行。如有不同看法可以保留意见,可以按组织原则向上反映,但不能拒不执行”。

这段文字,完全是有悖常理。既然作为上级领导的“各级党委”,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做出的政策、法规具有批准和不批准的权力,那么自然也应该具有下令修改、甚至废除任何政策、法规的权力——只要“各级党委”不再想执行它。

乔石所主持制定的文件中,之所以出现这种有悖常理、自相矛盾的内容,说到底就是因为包括他本人在内的所有共产党领导人,对於所谓“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解,本身就充满了矛盾。

一方面,他们鉴於“文革”十年中那种“无法无天”的毛式政治,给中华民族及共产党本身所造成的巨大危害,从而较深刻地意识到即使是共产党一党独大的专制政权,也还需要有相应的法制建设来维护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正常秩序,意识到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级党组织和行政机关,也还是需要一定的监督程序来制约——并用这种监督程序的设立来标榜共产党的“进步性”和“合法性”。

另一方面,他们无论是从个人利益,还是从整个共产党政权有“团队”利益出发,从“打江山者自然应该坐江山”的封建思维出发,无论如何又不愿意让共产党倡导建立起来的监督程序对共产党自身起到“作茧自缚”的作用。如此一来,“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无论是以邓小平为代表的党内元老,还是象乔石这样的“接班集体”成员,都因为根本无法自圆其说,所以从来也避开不谈。

其实,乔石的局恨性,也是胡耀邦,胡启立,习仲勋,万里,以及赵紫阳等中共党内开明派共同的局限性。但是,他们当初出台上述这样一份文件,的确是用心良苦,一心要让共产党由坏变好就是他们当时努力目标。

日后发生的故事是,乔石在任时的一腔宏愿非常未能实现,其全国人大委员长的职务竟然是落到了李鹏手中,其用最高法院院长兼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以体现法比权大的精心设计不但被江泽民彻底推翻,政法委的大权甚至还落到了共产党里最坏的人手中。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