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 夜話中南海:王宜林貪九千億權當笑話,李建平的三十億纔是貨真價實
從上月底至今,無論是牆內喫瓜羣衆還是牆外各類媒體,都對中共當局在差不多同一時間宣佈的對原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書記李建平的二審維持(一審)死刑判決,和對原中石油一把手王宜林實施逮捕的消息表示出極大的興趣,因爲李建平那比賴小民還多出十二億的犯罪金額,居然也只是王宜林家中搜出的九千億的三百分之一。
要知道,李建平憑其三十多億的犯罪金額豪橫地霸佔了中共貪官“英模榜“榜首地位可不是什麼“網傳”,是中共司法機關在對其的一審判決中認定的。但對王宜林的所謂九千億,筆者的第一反應是:要知道“厲害國”的偉大領袖習近平憑舉國之力,也只能向非洲兄弟們撒出三千六百億“人民的幣”。
上網查了一下,發現牆內媒體上凡對九千億數字只是“客觀”引述的文章都已經“不存在”了,批駁此數字的文章仍被允許繼續存在。比如騰訊的《原中石油一把手貪污九千億?貪官誠可恨但莫誇大》,開篇第一句就是“網傳原中石油董事長王宜林貪污九千億,這種離譜新聞你也敢信?”
文章中說: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中石油集團原黨組書記、董事長王宜林作出逮捕決定。這說明王宜林案件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很快法庭會有審判結果。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還沒有蓋棺論定,王宜林到底涉案金額多少,並沒有官方定論,爲啥網傳九千億的涉案金額?目前我國官員涉案金額最多的是內蒙古李建平案,達到三十億,第二名是原華融董事長賴小民,涉案金額十八億,第三名是原山西呂梁副市長張中生貪十二億。即便是鉅貪大腐,也難過一百億。
該文章還說:2023年中石油利潤一千六百億,九千億相當於中石油五年淨利潤,這種鉅額資金,想藏都藏不起來。我們對貪污腐敗官員恨之入骨,但實事求是說,王宜林他貪不了這麼多。他曾經是副部級的央企一把手,把持中石油多年,樹大根深,要想貪腐,的確大有機會,但想要貪上千億,絕無可能。
其實,如上文章作者應該使用王宜林升任中石油董事長的次年,也就是2016年該公司的年利潤數額僅僅是293.72億才更有說服力。更何況,王宜林只被當局指控了受賄這一項罪名。也就是說他的犯罪金額並非是直接從他在位期間的中石油利潤中貪污所得。更何況,我們完全可以從中共當局在對王宜林的開除黨籍的決定的字裏行間看出,此人在中共已經被指控過了的無數貪官裏,真的沒什麼與“衆“不同之處。聽衆和讀者們一定不要被其中最嚴重的一句“並非法收受鉅額財物”驚呆掉了,在中共對經濟犯罪的司法處理過程中,區區幾百萬就可以被稱之爲“鉅額”。
所以,僅從常識判斷:不久就會“水落石出”的王宜林的經濟犯罪金額不但不會是純屬搞笑的9000億,9億的可能性也完全沒有,和已經被中共官方對外公佈的李建平的貪污受賄30餘億遠不是一個數量級。雖說是“革命自有後來人“,但李建平的貪污受賄30億餘元的數目實在是過於“鉅額”,此記錄被”後來人”打破的可能性可以被判斷爲百分之百,但要假以時日!
上月27日,牆內幾乎所有媒體都及時刊登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法院對上訴人李建平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並依法報請最高法院覈准。
那麼一審是什麼時候呢?2018年9月就已經被中共內蒙古自治區紀監委“留置”的李建平被內蒙古自治區興安盟中級法院一審判死的時間是兩年前的9月27日(詳見我們自由亞洲2022年9月28日的新聞報道《內蒙貪官李建平貪污30億元 一審被判死刑》)。李建平當庭表示不服判決,上訴!
那麼,這是否意味着已經憑其30多億元貪污、受賄金額而名垂黨史的李建平很快就會被執行死刑呢?
我們《夜話中南海》專欄最早關注李建平的文章是今年5月31日刊登和播出的《白天輝已被一審判死,被賴小民和盤托出的其他案犯呢?》一文。文章介紹已經於2021年1月29日在天津被執行死刑的賴小民的重要下屬之一,華融國際控股原黨委副書記、董事會董事、總經理白天輝因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08億餘元於日前被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判處死刑。據說向白天輝宣讀判決書的法官和3年多前宣判賴小民的是同一個人。
白天輝在天津被宣判的當天,網易適時刊登一篇分析文章說:“白天輝的貪污金額雖然不如賴小民,但他卻創造了貪污新速度。有人計算過,賴小民10年貪了17.88億餘元,每天就是49萬元,按8小時工作制算,每小時貪污6萬元。而白天輝4年就貪了11.08億元,算下來每小時貪38萬元”。至於如今的李建平,則是13年時間裏貪污、受賄了30餘億元。平均每小時“賺取“多少錢?懶得一算。
筆者在4個多月前的《白天輝已被一審判死,被賴小民和盤托出的其他案犯呢?》一文中還寫道:……如上牆內律師只把關注點放在了“金融虎”身上,但事實上中共近年處理的涉案金額達10億以上的,至少還有兩隻“地方虎”,之一是被一審認定貪腐超30億且已被(一審)判死的李建平,此人的案子去年8月進入二審,但至今未有結果。之二則是“知名度”更高一些的山西省呂梁市原副市長張中生,此人於2018年3月28日被山西省臨汾市中級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死刑,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行死刑。判決書中說他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人民幣共計10.4億餘元。另外還有1.3億餘元的財產“不能說明來源”。但是,時隔3年半之後的二審中,張中生居然被改判爲爲死緩,主要理由就是“重大立功”。那麼,日後的白天輝是否也可能會有張中生這樣的“福分”呢?
4個多月的時間過去了,如上文章中提出的問題仍然還是問題,白某人的二審開庭時間遙遙無期。從張中生的經歷看,似乎是一審至二審中間間隔的時間越長,逃離死亡的可能性就越大。但也不盡然。
筆者當時在這篇文章裏也介紹了賴小民是2021年1月21日被天津高院宣佈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原判的。當時從賴小民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傳出的消息說,賴小民被一審判處死刑之後,除了他本人,誰都明白上訴免死的機率是零。但賴小民本人卻堅持認爲,他在獄中的“立功表現”實屬“重大”,爲黨和國家清除重要腐敗蠹蟲提供了重要線索……。而白天輝正是當時賴小民供出的有“重大犯罪線索並經查證屬實”的“下屬人員”之一。
在把習近平上臺以來的已經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緩、死刑的所有貪官們的被處理過程對比了一下,發現對賴小民的處理不但是最重的一個,而且也是從一審到執行死刑的整個流程花費時間最短的一個。大致過程是:2018年4月17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宣佈了賴小民正在接受調查的消息。6個月後的2018年10月15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就宣佈了開除賴小民黨籍並移送司法機關的消息。然後就是最高檢察院宣佈指定由天津檢察院第二分院審查起訴賴小民,該分院隨後發出對賴小民的逮捕決定,以及宣佈對賴小民提起公訴的流程。
2020年8月11日,天津市第二中級法院一審公開開庭,裁定賴小民受賄額是人民幣17.88億餘元,貪污數目是人民幣 2513萬餘元。合計18.13億餘元。
2021年1月5日,天津第二中院一審宣判賴小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死刑。 16天后,天津高院對賴小民案二審宣判:“依法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 。當月29日上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對賴小民執行了死刑“。
也就是說,賴小民從被一審開庭到被執行死刑,期間總共只經過了5個多月的時間。期間從二審“駁回上訴”到被執行死刑,中間只間隔了8天時間。
事後,不少外界媒體都發文質疑習近平當局對賴小民案的處理如此“從重從快”是在“殺人滅口”。依據是賴小民是中共“鐵帽子王”之一曾慶紅的江西老鄉。
但是,當時從這個角度提出質疑的外界媒體應該是沒有注意到這個賴小民被處死之前,中共當局早已經對外發布了“賴小民案涉案財物近17億元已追繳”的消息。
那麼,貪污受賄總額的18.13億減去這近17億,說明賴小民截止被查之前已經揮霍掉或者用於行賄的髒款也就一個多億。而一個多億中除了賴小民養情婦的必要開銷之外,剩餘的部分對真正富可敵國的曾慶紅家族來說,能有多大的吸引力? 而且別忘了,中共當局雖然是對賴小民宣佈了“數罪併罰”,但這數項罪名裏並沒有行賄罪。
相比於賴小民,如今正在等待最高法院“死刑覈准“的李建平雖然沒有被指控犯有”重婚罪“,但多了一項”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這是其一。
其二,相比於賴小民以及二審遲遲還未開始的白天輝,李建平不但沒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的“重大立功表現”,而且“貪污所得中部分用於賭博或轉移境外”、“其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所以被法庭認定“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也因此,他是被同時判處了一個死刑(立即執行)和一個死緩附加終身監禁。
不過呢,不管可能性有多大,李建平未來逃過一死的可能性理論上還是有的。
按照牆內權威律師的解釋:在收到中級法院的材料後,高級法院需要進行審查。認爲“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量刑正確,程序合法“的情況下,高級法院作出向最高法院提請覈准的裁定,這個期限法律上沒有限制。所以李建平從對一審判決結果提出上訴開始苦等了近11個月的時間,才迎來了內蒙古高級法院的二審開庭,具體時間是去年8月17日。二審休庭後,李建平在內蒙古高院的看守所裏又苦等了11個多月的時間,這才迎來了他事先應該已經預料到的上訴結果:維持原判!
中共相關法律規定: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上訴或者檢察院抗訴,高級法院裁定維持的,應當在作出裁定後十日以內報請最高法院覈准。
但是,“死刑複覈是一個特殊程序,複覈需要多長時間,不僅《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也沒有規定。”如上牆內的權威律師介紹說:“ 在司法實踐中,對死刑複覈期限可長可短,視案件情況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司法實踐中,對重大敏感案件,最高法院複覈時間很短,有的用不到一個月,死刑複覈程序一般要兩個月以上,個別的案件覈准需要數年。”理論上講,核而未準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當然,從常理上推測,如果內蒙古高院宣佈維持死刑原判之後,李建平仍未能通過律師向最高法院遞交過硬的“立功”材料,最高法院不但基本上沒有核而不準的可能,而且因爲覈准只是走一個流程,所以十之八九會很快下達執行死刑的命令。
不過呢,原審法院接到死刑執行命令後,雖說規定“應當在7日內執行,不得藉故延期執行”,但是,“原審法院在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立即報告覈准死刑的最高法院。”而這數種情形之一就是“在執行前揭發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如此說來,假設李建平至今仍是“志在一死”,那等着家屬爲他收屍就是了。但如果李建平但求一死的信念崩潰, 把他從被“留置”至二審判決下達的6年多時間裏始終不肯供出的“錢到底去了哪裏“的祕密舉報到最高法院,那麼就算到頭來也未能換得“改判”,也還是可以收到令最高法院推遲覈准死刑,或者暫時收回已下達的死刑執行命令,讓自己“多活一天算一天”的效果。
那麼,李建平侵吞的14.37億餘元國有資金,和挪用的10.55億餘元中的那“案發前尚未歸還”的4.04億餘元中的一部分甚至是大部分,都被他弄到哪了呢?按照前內蒙古自治區政府法律顧問室主任杜文先生的說法:進貢了!而且被用來進貢的是大頭,自己揮霍和留給家人的是小頭。
而進貢的方式之一就是故意放水的賭博和向被進貢者及其家人的境外轉款。一次性進貢的數字上億都不在話下。這被進貢者是誰?欲知詳細內容,推薦上油管去觀看或收聽杜文先生的《中共第一貪官:李建平》(上、下)。
(本期節目由高新主持及播講)
(文章只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的立場和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