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評論】 香港土地契約已沒有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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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外交部自6月30日聲稱《中英聯合聲明》已是歷史文件,沒有現實意義之後,其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徐宏,於7月8日再次聲稱,指《聯合聲明》沒有條文賦予英國「任何權力」,而英國人「說三道四」則是「違反國際法」;而中原地產的創辦人施永青,則於其AM730專欄聲稱,《聯合聲明》已如一份租約期滿的租約,已成為了一份歷史文件,更指控有法律學者「避重就輕以偏概全」以至「罔顧事實」。

這些中共的言論,就有如一些不良的商家,在出賣不良產品之後,聲稱合約條款沒有退貨條款,或貨不對辦時如何控告或者索償的條款,然後就聲稱對方無權追討一樣,這是極之荒謬的說法;現實中的任何契約,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一旦出現違約的情況,另一方當然可以以自己的方式,去追討損失或者要求還原協議成立前的情況。

香港法例458 章的《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就是政府立法可就一些不合情理的合約條款,宣佈其無效,而不再受其約束;退後一萬步,《中英聯合聲明》雖然沒有「違約條款」,但更沒有「免責條款」,即聲明中國一旦違約英國不得插手之類,連那些不良商家的「不合情理條款」都沒有,英國政府自然有權利,就中國的違約行為作出抗議,以至聲稱中國違約;至於英國政府會如何追討,或者有沒有能力追討,則是另一回事;在法理上,一旦《聯合聲明》失效,英國當可以恢復行使《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因為香港島以及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土地,是大清政府對英國政府的永久割讓,根本沒有年期限制。

然而一說到《南京條約》與《北京條約》,中國歷史的洗腦又會告訴大家說,這些都是「不平等條約」,甚麼為之「不平等」呢?即大清政府「不甘心」、被脅迫之下簽的條約?一如英國政府於1984年「不甘心」受到中國威嚇所簽署?又或者內容不平等,即清政府「單方面付出」,而英國政府只有利益沒有付出的條約?那麼反過來問,《中英聯合聲明》之中,如果英國政府只有付出,而沒有任何「平等交換」的話,那麼這又是不是「不平等條約」,英國政府又是否可以宣佈此條約「無效」,而要單方面「收回」香港,令香港回歸英國?

然而最可怕的是,《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寫明,中國與英國政府「同意自《聯合聲明》生效之日起,去承認1842-1997年英屬香港政府的賣地,特別是一些999年期的土地,在主權移交之後繼續生效;如果一如中共的說法,即《中英聯合聲明》已經「失效」的話,那麼香港所有土地產權,將不會有《聯合聲明》的保證,而單靠中共聲稱「全面而不受限制」,由中共任意「解釋」的《基本法》所保證,因此港人土地契約是否可信,將視乎中共的「心情」而定。

香港的土地契約,也同樣只是「歷史文件」,因為賣地契約當中,從來沒有任何「違約條款」;由於「一國大於兩制」,《聯合聲明》又沒有約束力,大家只是單方面視乎中共如何「解釋」基本法而已;之前所謂「2047問題」,將改為在2017的今日發生,即由今日起所有香港土地的擁有權,都只是「歷史文件」的一部份,至於中共會否履行契約,大家就只有自求多福。

最差的情況,一如早前人大釋法取消議員資格般,如果人大說「承認」或「保護」的「真正意思」,其實是「可不承認」或「保護是有條件」,例如要交百倍地價作為稅等,這都是在體現「國家的主權」,或好似澳門般立法「收地不作補償」,這都是「乎合中國法律」,為國家貢獻土地,「共享中國人的尊嚴和榮耀」。這看似黑色幽默,可惜這是令人笑不出的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