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评论:佛山惨案之见死不救
2011.10.17
垂死女童在地上挣扎,途人无动于衷,总共十八个途人路过,都对重伤者视若无睹,另一架货车经过,更是完全不避,直开过去,令重伤女童再次受创,伤上加伤,到最终才由拾荒妇拖起,一切都变得太迟啦,女童最后更因伤重而告脑死亡。
西汉的司马迁说: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这位已告脑死亡的女童小悦悦,就说明了在所谓新中国,人命是如何的卑微,如何的不值一哂;没错,这件惨案只不过是一件交通意外,类似意外几乎天天都在中国发生,可是这段影像告诉了我们,在一个法制不健存的国家,人为了自保,最终会连人性都失去,会令最基本的人权,都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难道每一个途人都如此冷血吗?这或许是事实,但熟识中国国情的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要自保,最好不要强出头;公安警察破不了案,多事的你往往会成为勒索的对象,更甚者如果撞人司机乃高干子弟,随时把你拖累成为撞死人司机的替死鬼,所以即使有人良心未泯,每一个国民,都不得不变成冷血的途人,这种人最痛苦,因为每当午夜梦回,他都将会继续受到良心责备煎熬。在这种国度生存,要不清醒而痛苦,就只有选择变成魔鬼的同路人。
除此以外,不合情理的法律,也令撞人者为了利益,宁杀人赔少些,好过伤人而赔多些;在中国,车死人只须赔一两万,车伤人却往往十倍百倍之,这种制度下变相鼓励杀人,发生意外后,不是第一时间照顾伤者,而是担忧伤得不够,于是停下再踩油,在外国黑色电影的荒谬情节,却每天都在中国发生。
英美法制没有救人责任,因此见死不救只属道德问题,而非法律责任,对中国人来说,这种观念没有甚么大不了;可是如果意外发生在法国,事情将会向完全可同的方向发展,因为法国的法律下,见死不救乃属刑事责任,每一个国民,都有法律责任去救护伤者,上述情节令中国人震惊,在欧洲却只会更加惊天动地,因为重视人权的欧洲,不但伤人者有罪,这十八个见死不救的途人都同时犯了法,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国这种法律观点或者和我们国情不同,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更应该想想,为何人家的法律竟和我们有如此大的落差?这种差距显示了一点,就是我们不但是制度上差了近百年,社会文化更有绝大的差距,辛亥革命一百年了,究竟中国人本质上有甚么改善过,还是和人家越差越远了?
佛山香港同样说粤语,对香港人来说,这种事情发生更令人震撼难过,中共强迫香港青少年学习“国民教育”,这绝对是反面教材之最!这种国民,情何以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