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大部分香港人都在關心學生及反對派人士相繼在中文大學、理工大學等學校被港警無理攻擊及圍困之際,香港高等法院於11月18日就《禁蒙面法》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共分為《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本身兩個層次。由於《禁蒙面法》是基於特區政府引用《緊急法》而越過立法會而訂定的法規,法院先就《緊急法》作出裁決,判定特區政府用《緊急法》去處理公眾安全問題因跟基本法條文不符而屬於違憲,違反《基本法》第8,17(2),18,48,56,62(5),66,73(1)等九項條文,這些條文主要關乎行政與立法關係及相關職權的基本設定。
至於《禁蒙面法》本身則被認定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其中最關鍵的是關於集會禁止戴口罩的第三條及賦權警察要求民眾在公共地方除口罩的第五條。第三條禁止在集會蒙面,適用於非法及未經批准集會,但由於條文一律規定其他並非非法的集會都不准蒙面,無論示威最後有否演變成武力衝突,甚至市民是在現場做急救員或只是路過都不准蒙面。不過,參與者可以有其合理理由不想被認出,如想避免遭秋後算賬等等,禁止蒙面被認定乃涉及私人生活權利,即此法乃侵犯市民基本權利。因此,除非法集結外,法院裁定《禁蒙面法》對市民在其他集會的蒙面禁令違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第五條容許警員在任何公眾場合要求任何蒙面市民除口罩,此權力沒有限制,即使沒有集會、沒有暴力場面,警員也可隨便叫人脫除口罩,但法院認為這超越其必須的合理限制,為求法律「合乎比例」,應該只准警員在公眾安全受威脅情況下才能要求市民除口罩。
針對此項判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表達不滿並指出,憲法和《基本法》共同構成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特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人大常委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這樣做。港澳辦發言人楊光則表示《緊急法》經過1997年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確認符合《基本法》,並採納為特區法律,這表明該條例的全部規定都符合《基本法》;而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依據該條例制定《禁蒙面法》乃依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履行職權。楊光批評法院判決挑戰人大常委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
來自北京的干預被認為是侵犯「一國兩制」的又一明顯例子。香港有任何新增的法例或現有法規應用時是否違反《基本法》,當然是香港法院的裁決範圍內,裁決並沒有判定《緊急法》違憲,而是其應用時違憲。未來除了港府可能會上訴外,人大可能會釋法。《禁蒙面法》出台後不單對「止暴制亂」沒有幫助,反而提油滅火,但火越救越猛。一切類似的打壓行動都只會掉入惡性循環,無助解決問題。
- 梁文韜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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