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處長言論應有邊界 規管怎能隨心所欲

2021.04.22
【杜耀明評論】處長言論應有邊界 規管怎能隨心所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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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長鄧炳強一口咬定壹傳媒老闆黎智英及其《蘋果日報》罪大惡極,一次過示範三種例外情況下,言論自由不是絕對,而確是需要法律限制。

處長不點名批評黎智英控制的媒體,常以誤導或炒作手法報道新聞,意圖分化人心,挑起大家對香港、對國家的仇恨,又譴責《蘋果》刊登學童參觀警察學院玩道具手槍的照片,更把場面與「八三一太子站事件」相提並論,實屬居心叵測。

為官者可以高談闊論,卻絕不是沒有邊界。首先,處長雖然沒有指名道姓,但只要一般人一聽即知是指黎智英,而黎現在已成《國安法》的被告人,正等候審訊,處長對被告人的公開負評,或有損害公平審訊的真正風險,若法庭認定屬實,藐視法庭立即罪成。若黎智英以此為由脫罪成功,那就更不堪設想了。

其次是可能惹上誹謗官非。言論可以自由,《蘋果日報》被指反中反華還是愛中愛華,涉及觀念和意見成分,處長所說是否合情合理,自有公論。但若指該報不停以誤導或炒作手法報道新聞,甚或指報道是假新聞,則需要指控者提供事實依據,否則事實欠奉的話,而指控又有損該報的聲譽,即屬誹謗。

有別於藐視法庭是刑事罪,誹謗是民事訴訟,前者只要律政司決定不起訴,處長大可安然無恙,但後者由原告人追究責任,若告上法庭,官司便無法避免。上月底,中聯辦轄下的三聯書店及一位作家,由於在其出版書籍中,毫無事實根據,指責「獨立評論人協會」與美國國家民主基金會有關,令公眾誤會該會受「外國勢力」影響,被法庭裁定誹謗並賠償二十五萬元。可見,處長若拿不出證據,趁早道歉及收回言論,尋求和解,才是上策。

奇怪是,鄧處長一面胸有成竹,譴責《蘋果日報》「誤導」、「炒作」、「分化人心」,一面又謙卑有加,表示將盡一生精力去搜集證據,將他眼中形同罪犯的傳媒機構繩之以法,亦即坦白承認至今仍欠足夠證據起訴《蘋果日報》,只有繼續調查下去。

但還須尋找證據的話,現在便斷言《蘋果》諸多過失,是否太過武斷?再者,處長的說話也露了口風,表示《蘋果日報》正受到刑事調查。但該報究竟有否抵觸《國安法》或刑事罪行條例,仍有待調查,未有結果前,竟由警務處長首先透露調查對象,做法不僅破格,會否有礙調查工作,也確實值得檢討一下。

處長的說法勇武有餘但實證不足,卻反映當權者正從現有法律框架內尋找辦法,以對付發表強烈異見聲音的媒體。官方的考慮是能否把某些報道或言論視作罪行,不再得到基本法人權規範的保障,例如報道海外反修例運動人士的想法和活動,若可以重新界定為宣揚港獨或勾結外部勢力,便可以《國安法》加以起訴。又或者將反政府的言論,當作煽動他人仇恨政府,再按殖民地流傳下來的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十條入罪。不過,在《國際公民及政治權利公約》仍然有效的情況下,這些做法能否奏效,實屬未知之數,不能輕舉妄動。否則檢控失敗的話,便難以再用其他罪名入罪,更且進一步認定法庭對新聞自由的保護作用。

因此不難理解,有人主張繞過現有法律,另立新法,以取締假新聞之名審查傳媒內容。眼下立法會保皇派佔了大多數,政府法案怎麼寫都篤定通過,再交給官方委任的審查委員會執行,便大功告成。不過,何謂新聞,有新聞界的專業定義,法律上也有一定的規範和判例可援,官方不能隨心所欲。

當然,也有助紂為虐之輩,鼓吹再度運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上次是制訂反蒙面法),以緊急權力剷除「危害政權」的傳媒,重演六七暴動當年港英當局關閉三間左派報館的專橫做法。有此見議者對歷史半曉不通,但求立竿見影,立功求榮,推薦過去殖民者鎮壓異見的手法捲土重來,也許從沒想過,一旦歷史重演,特區政府顏臉上又多了抹不掉的一道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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