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打壓六四維園集會 挑動市民如水抗爭
特區當局對公眾悼念六四活動的應對表現,顯得異常驚慌並且不擇手段,除了違常理、逆民意、反人權,即使從獨裁統治的角度看,也未免失算。
當局再次全面禁止市民在維園悼念六四屠城慘劇,據說是由於掌握情報,指有人煽動市民六四當天在維園一帶非法集結,並打算趁集會期間殺害警務人員。
不錯,有證有據的話,警方大可制止「非法集結」,以免擾亂社會安寧,無人可以阻擋,但不等於可作出不合理的集會限制,更無權阻礙市民參與和平集會。換言之,為保障警員安全和公眾秩序,警方可以限制每個時段的入場人數,搜查集會者所攜物件,限制場內某些活動,甚至依程序拘捕可疑人物。但總不能不交代證據(如詳細案情及被捕人士是否被控),便採取激進行動,禁止巿民進入維園球場,以至在附近地帶截查「可疑」人物,不讓任何人到維園悼念六四,甚至單身成行也不准許。
可見,警方的大規模行動源於「非法集結」的傳聞,目標看來是防止罪行,但如果結果就是目標,那麼最後沒有人可到球場內悼念六四,才是真正的目的。但警方何來此權力?根據「公安條例」(香港法律第245章),不超過五十人的公眾集會(第七條),以至不超過三十人的公眾遊行(第十三條),無須知會警務處長。因此集會或遊行只要分批進行,人數在限定以下,警方根本無權過問。
當然,警方仍可聲稱按「公安條例」其他條文行事,但細看之下,並無執法的依據。一是取締「非法集結」(第18條),但「非法集結」必須有起碼三人聚集,並以威嚇或侮辱或挑撥行為使人害怕會有人破壞社會安寧,但六四悼念活動從來都是和平集會,與「非法集結」無關。二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下令,禁止在指定地方舉行「公眾聚集」(第17E條),目的是「防止嚴重擾亂公安」,而「公眾聚集」的人數起碼有十人,但警方當天並非按此例行事,因為既無有力證據顯示有何「嚴重擾亂公安」之事,又需要封場才能防止其發生。
第三個可能是追究「未經批准集結」,是指參與未知會警方或已遭警方禁止的集會,但當天只見個別人到場悼念,遠遠未達五十人的非法集會門檻,他們甚至連鞠躬致意也被即時制止並驅離現場,沒人可入內悼念。換言之,到場者抵達維園時,場內(除了警員)任何時候都是空空蕩蕩,集會從來未出現,即使把被當場截查的當作會眾,也是合法的(沒有一刻超過50人),警方最後可以做的,是拿出一個無人主辦無人知會警方也無人參加的集會,再加以反對和取締,以防止「未經批准集結」之名,禁止市民自發的悼念活動。
說到底,當局根本找不到堂皇的理由,以阻止六四維園燭光晚會。1990年以來,六四燭光晚會舉辦三十次,秩序井然,早已成為香港人的集體回憶和身份,並且表達大家對民運死難者的哀悼,對殺害無辜者的憤慨,更寄望汲取教訓,不讓歷史重演。三十年來,六四晚會一直得到警方支持,是和平集會的典範,官方有正當理由的話,早已一錘定音。特別是支聯會也解散了,「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官方再不能拿來做文章,因此比起過去,更沒有理由反對六四燭光晚會。
今次以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為由禁止悼念,法情理都嫌牽強,顯出當局權力強大卻苦無服眾的論述能力之餘,更直接挑撥市民的反抗情緒。過往每年出席燭光晚會者以十萬計,加上過去兩三年來民間的不滿沒有好好舒緩,當局以鐡腕政策壓平六四集會,隨時變成抗爭運動的新起點。
無疑,市民不會硬碰政府的武力,也不會擅闖法網,但經過反修例運動的洗禮,市民不平則鳴的話,相信也懂得發揮群眾智慧,化整為零、如水抗爭,只須每人一小步,也可以合法手段抗衡政府的挑戰。其實抗爭方法不用多說,今年六四不少香港人已充分展示創意,最重要是政府每年繼續全力以赴嚴禁市民在維園六四集會,這不僅僅如同大聲疾呼,叫大家毋忘六四,更具體提示市民該在何時何地以何形式進行合法抗爭。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