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評論】香港人如水抗爭 《國安法》欲加之罪
2020.07.16
六十一萬人參加民主派立法會選舉初選,以行動抗議特區當局的意圖高壓,是香港人在《國安法》下如水抗爭又一章,但也引起北京聲言追究,甚至不惜動用《國安法》。
一個本來宣傳聲勢不足丶多數傳媒冷待的初選,最後招來超過六十萬人參與,除了香港人敢於發聲,不能不歸功於特區當局的高壓言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首先出言恐嚇,指初選抵觸《國安法》,其實言之無據,也不見任何國家安全執法行動,接着在初選前夜由警方出手,搜查協助初選的「香港民意研究所」,結果令初選延遲三小時開始,也把初選投票變成另類抗議途徑。
正如七一當日,以萬計港人仍在街頭遊走,雖然行無定向,但訊息明確,就是人心不死,抗爭如水。今次初選,大家拿着身份證和住址證明,到街頭街尾的初選站投票,只求表達自己的意願,沒有衝突更沒有暴力,無論如何,警方都難以阻隢。即使逐個搜身截查,也無法羅織罪名,若然弄巧反拙,在全港二百多個地方爆發警民衝突,便大事不妙了。
流水抗爭往往使當權者進退兩難。他們不能默不作聲,因為完全不干預,便代表默許,也代表無能為力,或者害怕亮劍。不過,勉為其難介入,卻又言不成理,查無實據,恐怕損害本身低下的政府公信力之餘,更只能幫倒忙,為反對運動助燃。不久前,曾國衛硬指初選一是操控選舉,二是密謀癱瘓政府運作,兩者皆有抵觸《國安法》之嫌,正屬此例。
四年前,自由黨立法會候選人周永勤在競選期間宣佈退選,因為他不想支持他的人惹上較大麻煩,或者付出代價,整件事看來涉及刑事恐嚇及選舉舞弊,但最後不了了之,沒有人因操弄選舉而入罪。反觀民主派初選屬於自願參加,組織者沒有脅迫任何人,至於名落孫山者是否信守承諾,自動退選,市民日後又是否按初選結果投票,一切悉從尊便,又有甚麼好追究?
又如今年三月,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容海恩指該黨初選機制不公平,結果有內定之嫌,因此她不參加初選,亦不見當局介入,而今次民主派初選一人一票,公平競爭,沒人投訴有預定結果,一些敗選者事後亦公開表示接受結果,何解無人投訴,當局又自告奮勇,展開調查?
即使退一萬步,就當初選是「操控」,甚至有不可告人的目的,但若不涉及外國或境外人士丶組織,那麼無論怎樣穿鑿附會,也與《國安法》扯不上關係。《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丶人員的指使丶控制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算「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同樣,指控民主派初選者協議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是顛覆國家行為也是莫名其妙,因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寫明,只限於「以武力丶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阻隢、破壞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才算犯法,但《基本法》第五十條、五十一條及五十二條均提及「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時,行政長官必須採取的應變措施或行動,可見否決預算案是《基本法》容許的行為。
其實初選在參與者之間只是君子協定,在候選人與選民之間是沒有約束力的無形約定,主辦機構並無權力懲罰違諾者,又憑甚麼操弄選舉?因此,以《國安法》把初選主辦者入罪,實在匪夷所思,但執政者既可以全國人大常委決議去解決「一地兩檢」的法律問題,也可以全國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去代替《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今次若要針對初選組織者,大可再次釋法,以國家安全為上,視否決財政預算案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不顧《基本法》有關規定,即可把被告帶上國家安全法庭。只不過故技重施的同時,正好向國際社會示範,在政治需要下,《基本法》是個選項,《國安法》才是真章。
(以上評論純屬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本台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