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評論:不保護病人權利,醫療質量安全難以管理

為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中國衛生部2011年1月7日發布《醫療質量安全告誡談話制度暫行辦法》,1月14日發布了《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報告暫行規定》。告誡談話由地方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告誡談話的對像是發生重大、特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或者存在嚴重醫療質量安全隱患的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衛生部建立全國統一的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報告系統,信息系統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分別設立相應權限的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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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兩份文件的共同特點是缺乏對醫療質量安全事件信息公開的要求和對病人權利保護的要求,而信息公開和保護病人權利恰恰是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的關鍵。

就在衛生部發布上述文件不久,上海就發生病人家屬因醫療糾紛砍傷六名醫務人員的慘劇,顯示中國醫療質量安全已經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

1月31日上午8時許,上海新華醫院心胸外科一名死亡患者家屬在該院急診樓及門口設靈堂、拉橫幅,醫院報警後,“110”及時出警,但勸說無果。上午10時30分,患者劉某家屬約20人,直接衝入該院心胸外科病區,砍傷六名醫務人員。

導致病人或家屬對治病救人的醫務人員憤怒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醫生開大處方,醫療費用昂貴,一些人為救親人而傾家蕩產;2、醫生為醫藥廠家服務,診療行為並不依據病人的需要;3、拿病人作為醫療試驗對像,但並不告知病人試驗性質和可能的風險;4、缺乏基本的醫療信息和健康教育,病人對醫療行為有不當的期待;5、各項手術之前,醫院方和病人方簽署醫院不承擔責任的各項協議,令病人處於無助之中,產生對醫院的不信任和憤怒;6、缺乏病人權利保護機制,出現糾紛後,病人方難以通過法律訴訟保護自己的權利;7、衛生行政部門對各項醫療質量事件采取護短的做法,傷害大眾感情。

其中,缺乏對病人權利保護機制,醫院不提醒病人自己享有的權利,醫院不考慮病人的需要,而是自私地簽署各項免責協議,不僅令病人痛苦和憤怒,也讓醫療質量安全無法獲得保障,因為醫院可以逃避質量安全事件的責任。

為管理醫療質量,中國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但上述法規,基本上依賴衛生行政部門對其下級醫療機構和醫師進行管理,缺乏基於病人權利的機制、醫療信息不透明、法律援助艱難。

筆者認為,為加強醫療質量安全管理,保護病人權利,中國政府應當盡快研究病人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出台病人權利保護法案,檢討和修正現有法規政策中不利於病人權利保護的條款。同時,衛生部門應該支持成立獨立的病人權利保護組織,維護病人的權利。關於醫療機構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信息,應該及時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公眾監督,媒體討論醫療糾紛和病人權利,本身就是對病人的很好教育,有助於病人對醫療機構有良好的理解和合理期待,避免因為誤解產生的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