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該女子33歲,2010年10月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在今年4月一次賣淫活動時被公安部門抓獲。當地檢察院認為,該女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攜帶者,還繼續從事賣淫活動,觸犯中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傳播性病罪條款;經該院起訴後,縣法院近日一審判其觸犯傳播性病罪。
中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這就是所謂的“傳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和艾滋病等嚴重性病而繼續賣淫、嫖娼的,處之以刑法,看起來天經地義的。很多人會支持這樣的處罰,並對這種行為的當事人嗤之以鼻,但是這種處罰並不能實現預期的控制性病傳播的結果。
控制性病和艾滋病傳播,是中國打擊賣淫嫖娼法律和政策的重要依據。從1986年國務院頒發的《國務院關於堅決取締賣淫活動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到1991年全國人大頒發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再到1997年修改後的《刑法》,打擊賣淫嫖娼的重要目標就是控制性病傳播。1991年全國人大的《通知》提出了“傳播性病罪”並進行刑事處罰的規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文件解釋“怎樣認定傳播性病罪?”對認定“明知”的情況做出下列解釋:
1. 有證據證明曾到醫院就醫,被診斷為患有嚴重性病的;
2. 根據本人的知識和經驗,能夠知道自己患有嚴重性病的;
3. 通過其他方法能夠證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據此,我們可以看到,傳播性病罪將可能影響到賣淫嫖娼人員到醫院就醫的行為,包括拒絕就醫,從而影響到賣淫嫖娼人員獲得基本的公共衛生服務,包括艾滋病檢測和治療服務,從而傷害中國艾滋病防治工作。
性傳播已經成為中國艾滋病流行的主要模式。預防艾滋病病毒在賣淫嫖娼人員中傳播,以及防止艾滋病從賣淫嫖娼人員向普通人群擴散,阻止經性途徑傳播是關鍵。
2010年12月31日,中國國務院發布文件,再次強調“要在嚴厲打擊賣淫嫖娼、聚眾淫亂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重點加強對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險行為人群綜合干預工作。”但是,遺憾的是,打擊賣淫嫖娼政策和賣淫嫖娼人員中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是相衝突的。一方面,警方會用安全套作為賣淫嫖娼的證據,妨礙娛樂場所安全套供應,也妨礙賣淫嫖娼人員攜帶和使用安全套的積極性;另一方面,用就醫記錄作為傳播性病罪的定罪證據,將影響賣淫嫖娼人員定期檢查健康情況的意願,從而導致艾滋病病毒在無知之中繼續傳播擴散。
筆者認為,中國政府應該采取行動,修改現有法律和政策中把打擊賣淫嫖娼作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傳播策略的規定,特別是需要修改刑法中相關性病傳播罪的條款。中國衛生部門需要教育人們學會自己保護自己。如果我們每個人,包括賣淫嫖娼人員,都從愛護自己的角度,在性行為中使用安全措施,特別是使用安全套,就可以預防艾滋病性傳播,而不需要專門去阻止他人傳播性病。鑒於性行為和健康情況的隱秘性,人們應該主要做好保護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