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延海评论:卖淫女被判“传播性病罪”,妨碍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2011.07.25
据悉,该女子33岁,2010年10月被查出感染艾滋病病毒,在今年4月一次卖淫活动时被公安部门抓获。当地检察院认为,该女子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还继续从事卖淫活动,触犯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条款;经该院起诉后,县法院近日一审判其触犯传播性病罪。
中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这就是所谓的“传播性病罪”。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和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而继续卖淫、嫖娼的,处之以刑法,看起来天经地义的。很多人会支持这样的处罚,并对这种行为的当事人嗤之以鼻,但是这种处罚并不能实现预期的控制性病传播的结果。
控制性病和艾滋病传播,是中国打击卖淫嫖娼法律和政策的重要依据。从1986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到1991年全国人大颁发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再到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打击卖淫嫖娼的重要目标就是控制性病传播。1991年全国人大的《通知》提出了“传播性病罪”并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件解释“怎样认定传播性病罪?”对认定“明知”的情况做出下列解释:
1.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2.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2.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3.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据此,我们可以看到,传播性病罪将可能影响到卖淫嫖娼人员到医院就医的行为,包括拒绝就医,从而影响到卖淫嫖娼人员获得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包括艾滋病检测和治疗服务,从而伤害中国艾滋病防治工作。
性传播已经成为中国艾滋病流行的主要模式。预防艾滋病病毒在卖淫嫖娼人员中传播,以及防止艾滋病从卖淫嫖娼人员向普通人群扩散,阻止经性途径传播是关键。
2010年12月31日,中国国务院发布文件,再次强调“要在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重点加强对有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人群综合干预工作。”但是,遗憾的是,打击卖淫嫖娼政策和卖淫嫖娼人员中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是相冲突的。一方面,警方会用安全套作为卖淫嫖娼的证据,妨碍娱乐场所安全套供应,也妨碍卖淫嫖娼人员携带和使用安全套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用就医记录作为传播性病罪的定罪证据,将影响卖淫嫖娼人员定期检查健康情况的意愿,从而导致艾滋病病毒在无知之中继续传播扩散。
笔者认为,中国政府应该采取行动,修改现有法律和政策中把打击卖淫嫖娼作为控制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策略的规定,特别是需要修改刑法中相关性病传播罪的条款。中国卫生部门需要教育人们学会自己保护自己。如果我们每个人,包括卖淫嫖娼人员,都从爱护自己的角度,在性行为中使用安全措施,特别是使用安全套,就可以预防艾滋病性传播,而不需要专门去阻止他人传播性病。鉴于性行为和健康情况的隐秘性,人们应该主要做好保护自己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