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評論:中國《獻血法》急需修改
2011.08.15
這就是中國《獻血法》典型的矛盾和弊端所在。一方面,《獻血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國家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同時,《獻血法》第六條規定:“國家機關、軍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對獻血者,……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獻血法》第二條和第六條是完全衝突的。一方面,國家實行無償獻血制度,一方面,卻規定有關單位可以給獻血者適當補貼。一方面,提倡自願獻血,一方面,通過各個單位或基層社區委員會的權力來組織獻血工作,無形中給很多公民帶來精神壓力,也給血液安全帶來隱患。
有些人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即便過去三個月有過不安全性行為,或者其它可能傳播艾滋病病毒的情況,比如看牙科或小的手術,也可能想去獻血,從而獲得經濟補貼。在北京,這個補貼金額在數百元到數千元不等,比如有國有企業提供5000元經濟補貼的。因為艾滋病病毒感染在感染後的前三個月為“窗口期”,目前的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無法發現,就會出現感染者去獻血而無法檢測出來的情況,從而導致艾滋病病毒的血液傳播。
有些人出於經濟上的考慮,即便自己不想獻血,也可能拿錢後,到民工市場找到替身去獻血。盡管中國法律禁止賣血,但城市裡依然有血頭組織獻血,就是掙得這筆錢。不排除這樣的情況,接受艾滋病檢測的是一個人,實際去獻血的是另外一個人,從而給血液安全帶來隱患。
也有單位行政人員,在本單位找不到人去獻血,就到外面找民工來獻血,給很少的錢,而自己掙很多的錢。這也給血液安全帶來隱患。
而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不想去獻血,一方面害怕暴露自己感染者身份,一方面也可能為防止疾病傳播,卻面臨巨大的壓力。這種壓力包括:如何和單位解釋不獻血的理由?如果單位強行要求自己去獻血,怎麼辦?獻血和入黨聯系起來,獻血和畢業聯系起來,獻血和職務晉升聯系起來,怎麼辦?
上述獻血法第六條規定通過單位來組織獻血工作並給獻血者提供經濟補貼帶來的問題,已經引起中國立法人員的注意。在201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安徽醫科大學汪春蘭教授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透露,她已領銜提出關於修改獻血法的議案。汪春蘭代表建議:“取消普遍性的要求有關單位給予適當補貼的規定”。汪春蘭建議將獻血法上述規定修改為:“為搶救特殊病人,對稀有血型成分血獻血者,由采血中心為獻血者提供必要的交通和誤餐補貼。”
世界衛生組織特別強調建設一支固定的、自願無償獻血者隊伍的重要性。筆者認為,中國需要取消《獻血法》第六條通過單位和基層社區委員會來動員獻血的規定,特別是通過經濟補貼來鼓勵獻血的規定。中國需要發展民間公益團體來組織和動員獻血,並建立一批固定、無償自願獻血的志願者網絡,確保血液的充足供應和血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