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評論:普遍定期審議---中國公民到聯合國上訪新路

中國政府為保持和民眾的接觸,維護民眾權益,設立信訪制度,並頒發《信訪條例》,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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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並且提出公民社會參與的意見,規定"信訪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相關社會團體、法律援助機構、相關專業人員、社會志願者等共同參與。"

上述原本旨在解決民眾冤情和問題的信訪之路,卻在中共維穩部門的高壓政策下,演變為對信訪之人或稱"訪民"的殘酷無情的迫害。許多訪民被送進精神病院、勞教所、黑監獄,恰似人間地獄。

中國訪民開始走訪外國使館或聯合國駐華機構。因為這些機構並無直接接觸中國民眾的機制,而且涉及外交機構的安保,走訪使館和聯合國機構的訪民被強制帶走或處罰。

一些中國訪民來到海外,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舉牌上訪,或在胡錦濤訪美期間在美國總統官邸白宮外舉牌上訪,但因為缺乏相應機制,訪民的訴求難以得到合理解決。個別人可能因為造出政治聲勢,國內政府部門被迫私下協商解決,但畢竟不是制度性的解決中國民眾冤情的機制。

參與聯合國條約機構對中國人權的審議,以及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機制,運用聯合國人權機制加強對中國政府履行人權義務的監督,同時和政府進行人權對話,或許是中國民眾表達意見和解決訴求的新路徑。

普遍定期審議制度乃是根據聯合國大會2006年3月15日通過的第60/251號決議確立的,該決議也是建立人權理事會的依據。普遍定期審議是一個合作程序,到2011年,已經完成對聯合國193個成員國人權記錄的審議。

現在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普遍定期審議已經啟動對193個成員國的第二輪國別人權審議,並將在2013年10月份審議中國人權。人權理事會鼓勵公民團體參與對國別人權的監督和對話,在明年3月4日之前接受公民團體對中國人權的民間報告。

中國國內的訪民群體或其組織起來的團體,可以積極參與普遍定期審議機制對中國人權的審議過程,通過聯合國人權理事會這個平台,人們可以發出自己的聲音。聯合國人權機構不僅發布來自公民團體的報告,也會把公民團體的報告整理好,作為人權理事會審議中國人權的基礎。盡管普遍定期審議給各國建議不是約束性的,各國自願接受和實施,但普遍定期審議對中國人權審議的會議發言將作為聯合國會議記錄在案,聯合國機構有責任跟進監督相關人權的實施。

人權理事會給最多10個公民團體在人權理事會上發言評論國家接受普遍定期審議提出建議的情況。人權理事會鼓勵各國在起草國家人權報告時征求公民社會的意見。

中國訪民群體可以聯合起來,建立自己的工作團體,或者委托各行各業的公民團體代表自己表達意見。各個團體可以撰寫自己的民間報告,遞交給聯合國人權機構,也可以聯合起來遞交公民團體的聯合報告,增加報告的公信力和影響。

通過組織起來,人們可以參與和政府的對話,或要求對話,參與給聯合國遞交民間人權報告,可以聯合起來游說本國政府、聯合國機構、聯合國成員國,可以監督政府履行普遍定期審議各項建議和自願做出的承諾。

普遍定期審議為廣泛的公民社會或利益相關方提供了廣泛的參與機會。為此,聯合國秘書處潘基文表示,普遍定期審議"在世界上最黑暗角落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具有很大的潛力。"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部評論 https://www.rfa.org/cantonese/commenta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