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3名男子被指在2019年10月於一個與「Audi」汽車相關的WhatsApp群組內,發表揚言殺害警員及其家人的言論,被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各被判囚22個月。3人不服刑期提上訴,其中1人另就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周三(7日)開庭處理。就上訴方力陳「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兒」只是口號式說話,煽惑傷害警員家人亦非唯一不可抗拒的解讀,惟法官質疑「可以淨辱警唔辱家人㗎嘛」,以及如其他群組成員提出「禍不及妻兒」,又批評上訴方未能提供另外的解讀。3名法官考慮後,認為上訴方理據無一成立,即日駁回上訴,並將於9個月內頒下判詞。
上訴人所發訊息為較口號式說話
3名上訴人為關嘉林(52歲,售貨員)、葉子軒(32歲,無業)及曾智健(52歲,工程公司東主),上述為判刑時年齡。他們同被控兩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有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即約於2019年10月7日在WhatsApp群組「HK Audi 5 Club」內發訊息,首罪涉非法煽惑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地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另一罪則涉及煽惑他人傷害警員家屬。
原審法官張潔宜在去年3月,經審訊後裁定3人全部罪成,同年4月判處3人監禁22個月。3人不服刑期提上訴,另曾智健就定罪提出上訴。
曾智健今由大律師田奇睿代表,指原審法官未獨立分析及考慮每一被告及每條控罪,將3人情況一併考慮而裁定3人罪成。不過,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就關注,指曾智健首先在涉案通訊群組帶起與警察相關討論,同時發訊息指「黑警死全家,禍必及妻兒」,為首位談及警員家人的成員;上訴方就指,相關訊息為「比較口號式說話」,又指在2019年時,不少人針對警員及他們家人的說話如同以粗口「話全家人嗰個情況」。
官批評上訴方稱有其他解讀但未能提出
惟法官潘敏琦續指,曾智健發出相關訊息後,另一上訴人葉子軒就以「仲未有人殺警同殺佢哋老婆仔女,如果有義士做,我一定捐錢比佢屋企人」回覆,葉其後再稱「攻擊佢哋最弱個點」,曾就回應「冇錯」,遂追問道:「唔係指身體嘅弱點啩?」另一法官彭偉昌亦指,群組其後有訊息提及「無差別殺警」、「殺埋佢哋老婆仔女」等,及後有人提起「暗殺」,曾智健曾表示贊成,故從上文下理「明顯講緊殺埋屋企人」。上訴方就同意是其中一種解讀,但指非唯一不可抗拒解讀,曾智健亦未必與他人同步思考每句說話。
法官潘敏琦就再列舉涉案訊息,指曾智健曾回覆「解散之前一定要受」;上訴方同認為可有其他解讀,但法官彭偉昌批評指:「解散之前要佢受,受乜嘢?講唔出喇喎」,又質疑上訴方提出有其他解讀,但「好似到而家都講唔出」。
就刑期上訴,上訴方指曾智健被指煽惑傷害警員家人言論只有數句,參與程度低,質疑原審法官下令把其中兩個月刑期分期執行;法官潘敏琦就反駁指「可以淨辱警唔辱家人㗎嘛」,法官彭偉昌就認為上訴人大可如群組其他成員般,指出「禍不及家人」。
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時未充分考慮
另外兩名上訴人關嘉林及葉子軒就由大律師吳宗鑾代表,指原審法官量刑時沒有充分考慮涉案訊息,在相對私人及小型WhatsApp群組內發布,惟首席法官潘兆初指,原審法官在判刑理由書中已列出考慮因素,提及3名被告發布訊息的影響力有限,與互聯網相比傳播速度也較慢,惟只是其一考慮因素,質疑上訴方:「(原審)法官寫佢有考慮,你話佢冇考慮?」
上訴方就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充分考慮,潘官即再反問:「你想法官點樣寫?點樣寫先係充分考慮?」上訴方其後修訂說法,指原審法官沒有給予足夠比重。法官彭偉昌另指,法庭亦要考慮言論的極端程度,包括涉及「殺警察,仲要殺埋警察家人」,3名法官短暫休庭後,認為上訴方提出理據無一成立,即日駁回刑期上訴及定罪上訴,並將在9個月內頒下判詞。
案件編號:CACC104/2024(DCCC571/2022)
編輯:梁君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