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西九站的一地兩檢安排被質疑法理依據,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引用《基本法》第19條表示,香港特區法院對「國家行為」是「無管轄權」,不得質疑其合法性,因此香港法院無權挑戰人大常委會就一地兩檢的決定。
張榮順周六(13日)在深圳出席1個論壇時批評,香港社會有些人將一地兩檢政治化,不斷製造法律迷霧,並以此指責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本質上不接受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
他指根據《基本法》第19條第三款規定,香港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不得質疑這些行為的合法性;人大常委審議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屬於中央處理涉及香港事務的「國家行為」,這個行為及決定內容的合法性都是不容質疑。
張榮順又引用《基本法》第 8 及 160 條,有關香港保留原有法律的條文,指香港是國家的1個出入境管制區,有權與國家其他出入境管制區展開出入境合作權力;一地兩檢的安排在法律上屬於國家2個出入境管制區之間的合作安排,亦是行使高度自治權的體現;改變的只是內地出入境查驗的地點,由深圳轉移到西九龍站,沒有改變內地和香港的出入境管制制度,亦沒改變香港特區實行的其他制度。
香港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認為,如果可以隨意將人大決定定性為「國家行為」,那中央想做甚麼事都可以;他指人大就一地兩檢作出決定時,沒有引用任何《基本法》條文,批評是“朕即是法”的態度,而張榮順提出《基本法》第19條,似乎有點枉作小人。
另1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表示,「國家行為」可以在香港實施是偷換概念,《基本法》第19條的「國家行為」只限國防及外交等,除了附件三列明的內容,全國性法律不適用於香港;而在一地兩檢的框架下,全國的任何其他法律都可以在高鐵西九站內執行,他擔心日後有人在沒有法律基礎下任意解釋《基本法》,對落實一國兩制並沒有好處。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表示,人大常委會處理一地兩檢安排時,她所出席的分組會議並沒有提及《基本法》19條,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也沒提及「國家行為」;地兩檢安排是香港與內地的協議,亦屬與內地關係的事務。
她認為香港只屬地區,若涉及主權行為的事務,香港法院的確是難以挑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