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近年屢揭冤假錯案,但各地冤獄受害人賠償金額卻不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周三(31日)公布,對冤案事主賠償定下新標準,蒙冤者每天冤獄的代價是258.89元。有律師批評賠償金額太低,政府是想逃避受害人精神上的賠償。(黃樂濤 報道)
最高人民檢察院周三(31日)發公告指,要求各級檢察院辦理國家賠償案件時,必須執行新的賠償標準,即被告每坐1天冤獄,可獲賠259.89元,這個賠償標準是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律師余文生周四(1日)對本台表示,認為當局對冤假錯案的受害人賠償太低,1日只賠償數百元,這是不能彌補受害人的創傷的,因為上述的賠償金已包括受害人的心理及精上的創傷,而受害人在監禁期間,失去工作,受盡折磨,他指政府應該對受害人作出更高的賠償額。
他指,例如福健村民念斌,他因涉及投毒案,而被當局審訊7次,其中4次被判死緩,被當局監禁8年,後沉冤得說,被判無罪,最後獲得當局賠償119萬元。若以新的賠償金來計算,8年的冤獄,受害人只能獲得70多萬元,對政府來說,過百萬的賠償,足以滿足受害人。但余文生認為,這些賠償,遠遠不能彌補對念斌的傷害。
余文生說:我覺得不合理的,有時候精神損害,是高於這樣的賠償的,比如說念斌的案子,他遭受酷刑虐待,如果按照這樣的賠償的話,根本達不到這個賠償的目的,所以我覺得這個賠償低於(合理的賠償額),太低了。
他表示,現在當局公布說明對坐冤獄的受害人,每天的賠償金,當中通告的內容並沒有提及精神及酷刑方而的賠償,其實當局有可能想逃避對受害人作出精神及酷刑方面的賠償,因為受害人是很難完全獲得精神方面的賠償的。
記者問:精神方面的,是可以另外追討的嗎 ?
余文生說:應該是可以的,如果受害人的損害,認為超越了正常的標準,而且沒辦法補償的話,可要求精神賠償,但精神賠償是很難計算的。
河北訪民牛領釵表示,認為當局對冤假錯案的受害人賠償,亦彌補不到親人的傷痛。她的兒子18歲於7年因搶劫及殺人等,當局在未通知家屬的情況下,被判處死刑,她因此多年維權上訪,但亦沒有結果。她指,現在即使當局按照公布的賠償標準賠償給她,她是無法接受的,同時她希望當局可還兒子1個清白。
牛領釵說:每天200多,是吧 ? 我也不知道怎樣說了,我認為物質上的賠償並不是最重要,最主要是精神上的賠償。就是要在法律下,人人平等。
近年大陸出現多宗冤案,但賠償標準卻不一。其中福建省念斌投毒殺人冤案,事主坐冤獄8年,只獲賠119萬元,海南省陳滿殺人案陳冤得雪後,坐了21年牢的事主獲賠275萬元。河北石家莊聶樹斌冤死案,其父母則獲賠268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