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委前常委、珠海市委前書記李嘉受賄案,周五(12日)在福建省漳州市中院一審宣判,他被判有期徒刑13年、罰款200萬元。
大陸媒體周五報道,法庭審理查明,李嘉在2001至2016年間,利用擔任梅州市長、梅州市委書記、珠海市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等職務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項目選址、職務調整等事項提供協助,直接或通過其姪兒李林等人,非法收受財物折合2058萬多元人民幣。
法院認為李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鑑於李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