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人大賄選案41被告判刑


2017.04.02

遼寧人大選舉賄選案,41名被告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

大陸媒體周六(1日)報道,遼寧瀋陽、撫順、鞍山等15個法院,在周二至周四(3月28日至30日),分別對41名涉及拉票、賄選的被告一審宣判,他們被以破壞選舉罪、貪污罪、受賄罪、行賄罪判刑,但報道沒說明41人的刑期。

報道指經審理,營口港務集團前董事長高寶玉等41名被告,在遼寧省第十二屆人大第一次會議召開之前及在會議期間,為著當選全國人大代表,向出席會議的多名省人大代表送錢、送禮。

審理指41名被告,在選舉全國人大代表時,以賄賂的手段妨害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構成破壞選舉罪。

而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去年9月發布公告,確定有關被告當選人大代表的資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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