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查核|美國起訴中國官員,是以捏造的指控行使「長臂管轄權」嗎?
2023.05.23
結論:誤導
一分鐘完讀:
四月中,美國司法部以從事「跨國騷擾」為由,起訴44名嫌犯,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PRC)的警察、官員及兩位在美國公司工作的華人。中國政府隨後批評美國的行動是「跨國鎮壓」,以「基於捏造的指控,對中國公民行使長臂管轄權」。
亞洲事實查核實驗室詳閱起訴文件後發現「捏造指控」的說法具有誤導性。美國司法部門公布了大量證據支持其指控。
中國官員的言論也混淆了「長臂管轄權」與「境外管轄」兩種不同的法律概念。中國對美國將其法律適用至境外的指責,雖然在某些方面是合理的,但卻忽略了中國自己最近所頒布與適用的法律中,同樣有境外適用的規定,其藉此擴張的權力,同樣令人不安。
深度分析:
4月17日,美國官員在兩宗刑事案件中,總計對44名中國公民提起刑事追訴。其中一宗案件控告34名中國警察;另一宗案件的10名被告中,有6名中國警察,2名網信辦官員和2位民間公司職員。美國司法部指控他們騷擾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持批評態度的美國居民。
中國駐美大使館發言人劉鵬宇隨即對路透社表示,「美國方面根據捏造的罪名行使長臂管轄權(長臂管轄)。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汪文斌在4月21日的記者會上指出,「美方有關指控完全是政治操弄,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劉鵬宇和汪文斌的聲明,呼應了今年早前中國外交部批評美國「恣意行使司法權」。
對於騷擾的指控,美國官方是否提出了證據?
是的。美國對於騷擾的指控,確實提出了證據。第一案起訴書共89頁,其中在第86至160段描述了中國公安部34名官員如何騷擾14名美國居民。第二案82頁的起訴書中,第24至176段的針對其他10名中國官員的騷擾行為,提出了詳細紀錄文件。對於所指控的線上騷擾行為,這兩份起訴書提出了圖片、引文、以及中國公安部團隊成員內部通訊的摘錄。
例如起訴書引用了一條推文,它來自一個社交媒體賬戶,設立這個帳戶的目的是騷擾一位受害者,內容是:「我想請所有網民不要被謠言、流言和強姦犯、瘟疫鬼(編按:指這位受害者)控制的媒體所利用!」
2020年5月31日,涉嫌騷擾者在紀念1989年天安門廣場抗議活動的視頻會議上發表的另一條評論是:「所有民運人士家屬的母親去死吧!!你難道沒有一點想法,你當時在天安門殺了多少士兵,搶了多少槍,燒了多少坦克?」
起訴書提到,一名嫌疑人刪除了15名美國居民的Zoom賬戶,原因是懷疑這15人和居住在美國的一名中共批評者有關。
本案是否屬於行使「長臂管轄權」的案件?
劉鵬宇批評美國行使「長臂管轄權」。但亞洲事實查核中心發現,美國本案件中行使的不是「長臂管轄權」。國際法專家、加州大學戴維斯分校的威廉·道奇(William S. Dodge)教授向亞洲事實查核實驗室表示,所謂的「長臂管轄權」(長臂管轄)並不是國際法上的概念。實際上,此處所討論的議題是美國法律制度中行使的刑事管轄權的界限。
事實上,同樣在四月下旬,美國聯邦檢察官也宣布逮捕了兩名盧姓與陳姓的在美華人,他們被控在紐約設立「境外警察局」。美國紐約東區檢察官辦公室戰略運營與傳媒官員(Strategic Operations & Communications Officer)丹妮爾·哈斯(Danielle Hass)對亞洲事實查核實驗室解釋本案時說:「在聯邦法院管轄區域犯罪之人,美國法院皆得行使管轄權;嫌犯的國籍為何,在所不問。」
她強調:無論是本案的盧姓與陳姓被告,或周一所公布的起訴書中之任一被告(按:指前述的44人),都有權行使管轄權,因為他們被控的行為地都在紐約東區。
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國際法專家宋承恩對亞洲事實查核實驗室表示:依上述美國官員所指出,本案美國法院行使管轄權之依據,屬於刑事管轄權的「屬地主義」,意即犯行如果發生在法院管轄區內,法院即可行使刑事管轄權。實務上,這是屬於一國刑事管轄權的界限問題。在許多國家的刑法上都有相同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究竟甚麼是「長臂管轄」?
宋承恩說,「長臂管轄」與上述的「屬地主義」不同。 「長臂管轄」一詞,如同道奇教授受訪指出,是美國在州與州之間對個人管轄的界定規則。倘若A州立法規定該州有權管到身處B州的人民,則法律上要問:A州如此立法的依據何在?是否B州的人民與A州有怎樣的聯繫?
擴展到國際法上,若是A國立法,授權自己管到B國人民或實體(例如公司)之行為,法律上同樣要問:A國如此立法的依據何在?中國的討論中,同樣稱此為「長臂管轄」,但宋承恩指出,為避免與美國法上的概念混淆,應稱之為「境外管轄」(extraterritorial jurisdiction)。
主張「境外管轄權」的例子,例如1980年代美國為防堵蘇聯取得軍事上的機敏科技,立法禁止位於任何地點的任何人,向蘇聯輸出該等科技。或在著名的「孟晚舟案」中所依據的立法,基於美國對伊朗的制裁,禁止任何個人或公司與伊朗的實體進行機敏物件的交易等。
宋承恩指出,不論稱之為「長臂管轄」或「境外管轄」,上述立法例指向主張此種管轄權者,其管轄權之界限,與刑事管轄權的界限,屬於不同事物範疇的管轄主張。
中國官員在批評「長臂管轄權」時,真正要批評的是甚麼?
中國真正反對的,是美國在境外行使刑事管轄權。
新加坡國際法專家Zhengxin Huo 和 Man Yip在《中國法律的境外適用:神話、現實和未來》一文中,指出:「中國政府所強烈譴責的美國長臂管轄權實踐,特別指的是美國單方面將其國內法律用於境外,對外國實體和公民實施制裁,而這種行為在國際法中沒有合理的基礎或理據。」
不可諱言,美國確實不乏基於自身利益,將其法律適用於境外的例子。最近的包括將嫌犯拘禁於關塔那摩灣以逃避司法控制,或以非法揭露美國機密的罪名起訴維基解密創始人朱利安·阿桑奇。然而,美國制度上仍存在制衡機制,以確保當局不會對任何境外人士恣意起訴。
道奇教授指出:只有在所指控的罪行符合刑法上的明文規定的情形下,美國當局才提起追訴。同時,法院對於法律的域外適用,會施以較嚴格的審查把關,這意味着除非法規明確表明它在境外也適用,法院通常僅將法規限制在國內適用。法院還適用一項假定,即國會不打算違反國際法,因此法院在解釋法律(包括刑法規定)時,會實踐「符合國際法解釋」,而不將法規解釋為以違反國際法的方式,在域外適用。
但中國法律中,是否同樣存在境外適用的情形?
同樣也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規定:「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結論:
關於美國對中國公安部門官員提出的指控「沒有依據」的說法是具有誤導性的。 AFCL認為美國司法部門的確向法院提交了相當的證據以支持其起訴,並非全無證據。
AFCL還發現,中國外交官批評美國起訴中國公民的案件是「長臂管轄權」,這是誤用法律概念。中國當局實際上評論的是美國對外國公民或實體行使刑事管轄權。但中國自己的法律裡,同樣有適用境外的規定。其藉此擴張的權力,同樣令人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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