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12人涉油麻地暴動認罪 被判囚36至40個月

2024.07.19
【香港法庭】12人涉油麻地暴動認罪 被判囚36至40個月 香港2019年11月發生的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圍魏救趙」往理大外圍聲援,最終逾200人在油麻地被捕。
路透社資料圖片

香港2019年11月發生的理大衝突,大批人士欲「圍魏救趙」往理大外圍聲援,最終逾200人在油麻地被捕,其中一宗涉及23人的案件,當中12人認罪,周五(19日)在區域法院面對判刑。法官在判刑時指,本案牽涉參與人數高達2000人,直言暴動「在周詳計劃下發生,示威者有備而戰」,惟認為沒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曾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或傷害警員等行為,判各人入獄3年至3年4個月,當中部分被告獲法官考慮具「非常特殊和優秀的本質」,以及因積極學習、繼續進修、沒有自暴自棄等,因而獲額外的酌情減刑。

同案共23名被告 12人於開審前認罪

本案共有23名被告,案發時介乎17至28歲。其中12人於開審前認罪,包括李諾琳、王志聰、黃文澤、黃梓泓、溫英傑、鍾景筒、唐誌崙、黃雅琳、黃羽薇、廖志文、蘇浩臻及黃冠鋒,他們早前承認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參與暴動。

暫委法官黃雅茵指,理大發生暴動及違法事件,警方設防包圍理大後,有人在網上發起「圍魏救趙」行動,組成戰線救助理大內示威者;警方於案發日晚上9時到達案發地點,及後以催淚彈驅散示威者,示威者包括本案被告等,與警方對峙,期間用雨傘、鐵欄等築起防線,回擲催淚彈及投擲200多枚汽油彈等。警方於晚上11時多作出圍捕,大批示威者逃跑,被告及後在封鎖區內被截獲,事件中4名警察受傷,包括一名滑倒、一名於制伏示威者時被該示威者手持的玻璃碎片割傷;附近商店、街道、港鐵站分別受影響、塗污或破壞等。

多名被告親撰求情信表悔意 還押期間繼續學習

法官之後引述各被告法律代表早前的求情陳詞,提及李姓女生2023年大學畢業,曾於不同公司實習、經營網店等,並親自撰寫求情信表示愧疚,不應盲目隨波逐流,會改過自新;而她於還押期間,亦努力學習,親友、未婚夫的求情信就指其在學期間表現良好。被告王志聰就讀樹木管理高級文憑課程,任職樹木主管3年,親撰求情信表示承諾日後奉公守法。被告黃文澤就以「院長嘉許名單」完成副學士學位,後考取浸大社會科學學士。被告温英傑就考取測量學士學位,從事建築業,於還押期間繼續學習。

法官之後較為詳細引述被告黃梓泓的求情陳詞,提及黃學業成績優異,於16歲已獲提名代表香港參與國際奧林匹克比賽,及後考入科技大學化學系,以一級榮譽畢業,之後任研究助理,準備於國際期刊發表論文,惟就讀博士學位時須停學。又指黃有清晰研究方向,希望成為教授,激勵下一代學者。而由黃親撰的求情信,就為自己當日魯莽、不成熟感後悔;其教授亦撰寫求情信,評價黃為香港最傑出的學生之一,讚揚其溫和有禮,將成為香港罕見優秀的科學家。

另一被告鍾景筒的求情陳詞,就提及鍾於科技大學計算機科學畢業,親撰求情信中表示悔意,認為自己沒有深思熟慮,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被告唐誌崙就獲屋宇裝備相關學位,其親撰的求情信指自己沒有深思熟慮,明白暴動對社會市民的影響、深感抱歉。女被告黃雅琳就於教育大學畢業,其後於幼兒教育機構任職,獲親友、僱主求情,教育機構的家長及學生亦為她寫心意卡。被告蘇浩臻就任物業管理及獲大型地產商聘請,持有城市大學公共政策學位,亦考取港大房屋管理學碩士,還押期間完成遙距課程,預備進修第二個碩士學位。

其餘三名被告黃羽薇、廖志文及黃冠鋒,黃羽薇於城市大學創意媒體畢業,任職市場推廣、客戶主任;廖志文任職私人健身教練,望成為運動治療師,獲健身學生等撰寫求情信;黃冠鋒任職地盤工人,現對廚藝感興趣,於獄中進修,盼獲釋後貢獻社會,而他親撰的求情信,就提及反省後認為應以和平方式表達意見,以及有悔意,望將來重返社會補償過錯。

官指沒證據顯示本案被告 曾作破壞社會安寧等行為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暴動源於網上有人發起「圍魏救趙」行動,牽涉參與人數高達2000人,多穿深色裝束、戴頭盔、口罩及護目鏡等,並投擲約250枚汽油彈,現場有大量攻擊性武器如玻璃瓶、雨傘、剪刀、伸縮棍、板手,直指暴動「在周詳計劃下發生,示威者有備而戰」,現場涉及旺區主要路段、交通設施、樓宇等,又指示威者與警方對峙45分鐘,築起防線、無視警方警告、拒絕散去,又回擲催淚彈,並將汽油彈投到相當接近警方的位置。

法官續指,案中受傷警員不算嚴重,又指示威者行為對附近環境造成威脅,令附近居民擔心人身安全,其滋擾及影響相當嚴重,惟沒有證據顯示本案被告曾親自作出破壞社會安寧、傷害警員的行為或擔任帶領角色,各被告身上被搜出均是防禦性物品,雖然有被告被搜出打火機及香煙,但沒證據顯示他以該打火機點燃汽油彈,故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

有被告因積極學習、繼續進修 獲額外酌情減刑

法官續指,除黃冠鋒外,其餘各被告均沒有案底,而黃的案底在他相當年幼時發生,與本案無關,故亦作沒有案底考慮,最終以4年半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各被告於審前認罪,可獲百分之二十六、即14個月的刑期扣減;另考慮到5名被告的情況,決定作額外兩個月減刑,包括李諾琳一直積極學習、黃文澤因本案失去保險經紀牌照但依然努力學習、鍾景筒及黃雅琳沒自暴自棄,以及黃羽薇考取學士學位開始工作支持家庭。

此外,法官又就黃梓泓及蘇浩臻給予額外刑期扣減,強調黃擁有本案被告中最優異的成績,參與國際科學比賽並獲校外權威機構肯定,又提早以一級榮譽畢業,其教授認為其能力足以成為相當優秀的學者,若非本案將前途無可限量,認為他沒有持悲觀態度,被告「非常特殊和優秀的本質」有重回正軌的決定。至於被告蘇浩臻,法官就指他於案發時一邊工作一邊修讀碩士,其後考取碩士學位,並於還押期間完成3個遙距課程,亦預備進修第二個碩士課程,故斟情再給予兩人4個月減刑。

案件編號:DCCC800/2020、DCCC577/2021(已合併)

粵語組報道 編輯:施芷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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