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註冊處剛實施的查冊新安排,規定查冊人須聲明查冊資料用途,防止個人資料被濫用。但香港記者協會批評,新安排令新聞界及公眾人士付上法律風險,提高查詢公開資料的門檻,要求撤回。公司註冊處回應指沒有收窄查冊範圍,可以涵蓋記者搜集新聞材料的用途。(林國立 報道)
在公司註冊處查冊,了解公司的董事等資料,是不少記者追查新聞線索重要工具。在周刊做記者的袁小姐,近日就透過查冊,處理巴拿馬文件涉及香港政商明人的新聞。
袁小姐說:很多時候要做香港的公眾人物官員,有關的查冊報道調查,或公司機構,以最近做的巴拿馬文件為例,內裡涉及到一些關於香港的官員或新聞人物,但我只知道原來他開了一間離岸公司,但我同時想知道會否和他其他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會有不同形式的關係,例如合組另一間公司等,就要透過香港的香港的查冊服務去看看是否有關聯等。
但公司查冊由五月起就加入了新的安排,打開公司註冊處的網上查冊系統,查冊人要先聲明,與被查公司相關人士有往來,不作出相關聲明不能查冊,但聲明提供的六個選項,不包括記者查冊作報道這個用途。
外界就憂慮,在新安排下,記者作出聲明,指和查冊對象有往來,但最終以查冊資料作報道,會否觸犯法例。
本身是律師的法政匯思成員吳宗鑾對本台指出,根據保障個人資料第三原則,除非獲當事人同意,否則資料只能用作收集聲明之目的,若公司註冊處,強制記者作用途聲明,事後被查冊的當時人可以以此追究,記者可能面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吳宗鑾說: 如果你去做一個查冊動作,你在六項(用途)中,但後來你用來做報道用途,當時人假設是個富有的公司董事,見到你的報道很憤怒,說要和你打官司,或者公司註冊處說你,違反了當時的聲明,向私隱專員投訴,記者就有可能招惹不必要的官非。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岑倚蘭接受本台訪問時表示,有關安排提高了查冊的門檻,令新聞界及公眾人士,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削弱公眾知情權,要求公司註冊處撤回。
岑倚蘭說:調查新聞很多時需要靠查冊作為搜查資料的重要工具,而調查新聞很多是揭露社會不公不正的一些社會事件,這個工具是達致優質新聞報道出現,現在這個安排是很大的影響,礙了採集新聞材料資料,我們會擔心削弱了公眾的知情權。
公司註冊處回應指,新安排沒有收窄查冊範圍,對公眾知情權不會有任何影響,公眾查冊時,可以揀選"確定公司董事等人員詳情"的用途,可以涵蓋記者搜集新聞材料的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