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击立法会案 终审法院驳回一被告上诉申请
2018.01.10
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在2014年中审议新界东北发展计划拨款时,有示威者冲击立法会的案件,13名男女事后被裁定非法集结罪成,判予社会服务令;律政司其后向上诉庭申请覆核刑期,他们被改判入狱8至13个月。
其中改判13个月的一名被告梁晓旸,在高等法院上诉失败后,去年8月再向终审法院申请上诉许可,终审法院五名法官周三(10日)听取陈词后,驳回有关“妨碍公职人员执行职务罪”的上诉申请;而被告提出的“非法集结罪”申请上诉早前已遭驳回。
梁晓旸的代表大律师戴启思陈词表示,当日警方人员并非由曾钰成以立法会主席身份,授权及邀请进入立法会,因此警员并非以「立法会人员」身份行事,不构成“妨碍立法会人员”;戴启思又质疑即使是「立法会人员」,当日亦无法律理据阻止公众进入立法会大楼。
惟终审庭法官认为,示威者意图阻碍拨款会议,立法会保安人员有法理依据去防止意图扰乱秩序的人进入大楼,但戴启思反驳指,相关法律依据应在确实有人作出扰乱秩序的行为时才生效。
终审庭听罢上诉人陈词后毋须律政司补充,驳回上诉人的申请而相关理据会稍后会以书面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