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連日來馬不停蹄審議俗稱《基本法》23條立法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上周五(8日)至本周一(11日)已連開14場會議共約28個小時。當中多名議員關注「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中,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有關羈留資料,立法會議員黎棟國質疑是否符合《香港人權法案》的保障。而條例中「管有具煽動意圖的刊物」,若市民收藏《蘋果日報》會否犯法,亦成為焦點。
《基本法》23條立法草案提到針對危害國安罪行的被捕人,警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請最多14日,加在現行48小時羈留期的基礎上,意味即使未起訴仍可將被捕人最多羈留16日。
在周一的會議上,有議員關注「法院就申請延長羈留期的聆訊」中,警方不需向被捕人提供延長羈留相關資料,會引起爭議,或違人權法。新民黨黎棟國說:「你不知道警方做了甚麼,手持甚麼(資料),那麼他(被捕人)怎樣去抗辯?變相沒有辦法作出一個有效經過考慮後,對他最有利的方法在法庭上進行抗辯。」
律政司的代表解釋,警方在申請延長羈留、給予法官的「告發」中,會陳述調查初期的相關情報,為免過早向被捕人披露,所以不會提供給被捕人,又指因被捕人並未被正式控告,只是調查期間延長羈留,所以並非有審訊。
楊永杰覺得 羈留期限應該無上限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續指:「確保延長羈留不在於執法機關可以獨行獨斷,要交由法院判斷。再者被告人即使未必有機會看到所有警方需要保密的資料,但他仍然可以找律師,律師也可代他說。舉例,他可以說雖然我不知道為甚麼,但我是奉公守法的市民,你放我出去我也可配合調查。」
不過,亦有議員甚至覺得羈留期限應該無上限。A4聯盟楊永杰說:「為何要給個總時限限制自己?是否可以有更多彈性給我們,因為大家知道《國安法》,我相信未來取證的時間愈來愈長。」
議員不滿手令發出後6 個月才定為「潛逃者」
條文中有關「潛逃者」的定義,是發出拘捕手令滿6個月及保安局長合理相信該人並非身處特區,一班議員認為半年時間太長,民建聯周浩鼎說:「依據我們現在的觀察,很多潛逃出去的人,一潛逃出去已經大放厥詞,還公開說我已經走了。其實你都估計他不再回來,不如就不用這個條件。」其黨友陳克勤亦說:「我們的官員真是菩薩心腸。你現在對的那班人如果危害國家安全,其實比殺人放火還要 差。」鄧炳強解釋是想給機會該人自動投案。鄧炳強說:「自動投案便不會面對一些後果,例如資金、專業資格被取消。」
藏《蘋果日報》如具煽動意圖則違法
而在日前的會議,新民黨主席葉劉淑儀關注「境外干預罪」,與海外智庫或學術機構合作會否違法,其成員包括外國前高官,並旨在影響各國政策。鄧炳強指出,合作或涉配合境外勢力,惟沒有使用不當手段及帶來干預效果,便不會犯法。
管浩鳴亦問及,如果有人將《蘋果日報》當作紀念存放在家,會否成為「管有煽動刊物」。鄧炳強說「如法例通過後仍持有這些物品,而這些物品有煽動意圖,就是違法」,不過還要視乎管有人是否有「合理辯解」,例如管有人也不知道自己管有,而非用作煽動。
經過四日會議,法案委員會審議了近一半條例。據立法會網站,周二(12日)亦會再加開4場會議。《有線新聞》則引述消息指,周三(13日)大會有部分項目撤回,為法案委員會開路。
記者:淳音 編輯:李榮添 網編:程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