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件】《羊村》繪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強調公正持平
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的5名理事,被指發布《羊村》系列兒童繪本,被控一項「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周一(24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郭偉健最終裁定,案件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本案各被告擬不認罪,亦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日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及其後會見傳媒時強調,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只可由指定法官審理,但他向社會保證,法庭會公正持平。
控方申請本案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並提出本案是否適用《港區國安法》第44條,周一(24日)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郭偉健審理。
5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區域法院,眾被告均精神抖擻。其中工會秘書伍巧怡不時望向旁聽席與家屬隔空做手勢溝通,面露笑容;另一工會委員方梓皓則身穿桃紅色毛衣,有旁聽人士笑說「他的毛衣很搶眼」。
控方引終院判詞 指煽動罪已屬危害國安的罪行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提出三個問題,包括《港區國安法》第44條是否只適用於《港區國安法》控罪、還是同樣適用於其他控罪?如適用於其他罪行,一般煽動罪是否包含在內?另外若一般煽動罪包括在內,第44條是否適用於本案?
李庭偉認為《港區國安法》第44條亦適用於其他控罪,而就本案情況而言,5名被告面對《刑事訴訟條例》中的煽動罪包括在內並符合「危害國家安全罪行」。
李庭偉引用被告伍巧怡及黎雯齡被高院駁回保釋申請,其後伍巧怡上訴至終院,但終院12月頒下判詞提到,即使不以《國安法》控告,煽動罪已屬危害國安的罪行,可見本案的控罪經已被裁定屬於危害國安。他續提到,保障國家安全方面不能單靠《港區國安法》,要與香港其它有效法律互相彌補。《港區國安法》目前未有提及叛國、煽動等罪行,需以刑事罪行條例等處理。
辯方擔憂大眾會有偏頗的觀感
辯方則反對本案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處理,擔憂大眾會有偏頗的觀感,認為司法機構在指派法官時不應受影響,加上《港區國安法》沒有定義何謂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辯方又舉例,若在球賽裡其中一方要求特定人士作為球證,會導致公眾覺得這並非公平賽事。不過惹來法官郭偉健反指《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與其他法官無分別。
官裁定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法官郭偉健終裁定案件交由《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理由將稍後以書面形式頒下。他透露區域法院只有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並根據日程,本案將由他本人審理。
案件4月21日進行審前覆核,7月5日展開為期5天的審訊。審訊將以中文進行,但爭議部分將以英語陳詞。各被告無保釋申請,繼續還押。其中工會主席黎雯齡及外務副主席楊逸意已還押逾6個月,其餘被告已還押5個月。
旁聽人士:意志不倒!
散庭後,有旁聽人士高呼「意志不倒」、「保重」,眾被告揮手道別回應。
控罪指,5人於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7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同串謀黃凱晴及其他人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包括3本名為《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的書,意圖包括: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引起對香港司法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煽惑他人使用暴力; 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張舉能: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案件 只可由指定法官審理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同日在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上,及其後會見傳媒時都強調,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案件,只可由指定法官審理,但他向社會保證,法庭會公正持平。
張舉能說:所有指定法官都是現任法官,既然是現任法官,就必先已經符合《基本法》第92條,就選用法官的司法及專業才能方面的嚴格要求,以滿足必須恪守司法誓言,在作出司法決定的過程之中,不容許有任何政治或個人的因素考慮參與在內。
至於指定法官在沒有陪審團下審理國安案件,張舉能指,指定法官仍會頒下詳列理由的判決書,並在司法機構網站發布,供公眾審閱,被告人一旦被定罪,亦可循相同的上訴程序提出上訴。
《港區國安法》第44條定明,「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
記者:淳音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