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包圍深水埗警署 7男女暴動罪成候判
2019年8月有示威者在深水埗舉行「遍地開花放映會」,事件及後演變成包圍深水埗警署,警方當日凌晨時分採取拘散行動,有多人被捕,其中8名男女被控暴動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除1人在開審前認罪外,其餘7名被告否認控罪受審,案件本周二(11日)在區域法院裁決。法官裁定,其中一名被告因精神狀況不宜受審,面對的罪名全不成立,當庭獲釋,而其餘6被告均被裁定暴動罪成,法官把案件押後至7月27日求情及於8月2日判刑。案中4名被告,案發時僅13至17歲,法官下令為他們索取更生中心、勞教中心及教導所報告,各被告候判期間須被還押。
一被告開審前認罪
本案8名被告,依次為張嘉棟(21歲、為案發時年齡,下同、報稱學生)、田倬行(25歲、車房職員)、顧嘉杰(25歲、廚師)、冼穎聰(28歲)、鄺煒心(17歲、學生)、馬姓女生(16歲)、姚姓女生(16歲)及年僅13歲女童。各人同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對出的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此外,案中3名被告,包括顧嘉杰、冼穎聰和13歲女童,另亦被控於同日在無合法權限及辯解下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包括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其中顧嘉杰在開審前,改為承認「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法官裁定第4被告不宜受審
案件在審訊時,辯方曾爭議第4被告冼穎聰是否適合受審,其中辯方的兩份醫生報告均顯示冼穎聰並不適宜答辯,惟控方就指報告顯示被告適合答辯。法官王詩麗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5條,裁定冼不宜受審,他面對的控罪包括暴動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當庭獲釋放。
法官表示,考慮3名精神科醫生供詞及辯方陳詞,同意被告為一名沒有行為能力的人,故未能將其當日個人作為集體暴動一部分,又寄語被告繼續接受精神科治療。
被告刻意在場 有參與暴動意圖
至於其餘6名不認罪被告,法官王詩麗接納負責拘捕及認人的警員證供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考慮各被告身處在案發片段出現的時間、地點、衣著裝備,認為他們漠視警方警告,刻意留守現場,藉以壯大暴動者聲勢,鼓勵和支持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因此裁定他們「暴動」罪成立。
法官續指,首被告張嘉棟當日戴上與一般示威者常配戴的口罩,雖然並非穿著黑色衫褲,惟不代表他必然沒有參與暴動的意圖,因為其行徑與絕大部分示威者相同。而第5被告鄺煒心及第6被告馬姓女生,兩人當日專程到現場,又特意攜帶一般遊行示威常見裝備如3M灰色防毒口罩連濾罐、勞工手套及急救用品等,二人並帶備額外衣服作隨時替換,證明有意圖參與暴動。
患過度活躍症被告 見警署被照射歡呼雀躍
至於另一被告田倬行,雖然其父親供稱兒子自3歲起患過度活躍症,常有手舞足蹈情況,惟法官認為,被告當日在警署被不同光束照射時,與旁人一起舉手歡呼,表現興奮和雀躍,其眼見暴力行動時的雀躍表現,明顯是附和、鼓勵、支持示威者的暴力行動;又指他當日在案發一帶逗留,經常觀察欽州街及警署發生的事,及曾與另一戴上口罩的男子傾談。
法官又分析,第7被告姚姓女生當日與其他有裝備的示威者,一同集結在案發現場,且刻意攜帶電筒到場,持續地向警署照射,行為表示她認同、附和、支持和鼓勵他人使用雷射筆照射警署。
女童另被控管有雷射筆罪名不成立
至於案發時只有13歲的第8被告,法官認為被告是接近14歲的少女,正接受教育,故絕不可能認為警方當時的拘捕或驅散行動,只是她兒時「兵捉賊」的玩意,又認為案發時的情況,顯示被告非頑皮搗蛋和正在搞惡作劇,裁定女童有犯罪能力,自知行為嚴重不當,而她在案發時刻意穿上黑色衣服及戴上口罩,並使用雷射筆照向警署是在參與暴動。
此外,女童另面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法官就指從女童整體行為,當時使用雷射筆的意圖可能不是針對傷害他人,純粹照向警署或附近建築物,藉以向他人表明是同路人,從而鼓勵在場暴動人士,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是用作傷害他人,故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本案有4名被告在案發時僅13至17歲,即現年均為21歲以下,法官下令為年輕被告索取更生中心或勞教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押後至本月27日作求情,以及於下月2日判刑,各被告須還押候判。
案件編號:DCCC109/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