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反修例運動期間,男子陳真於太古城中心外以刀刺傷一對夫婦,之後更咬甩民主黨區議員趙家賢的左耳,前年被裁定傷人及襲擊罪成,判囚14年半,他指判刑過重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三(8日)頒下判詞,認為原審法官不應排除他對事主作賠償為求情減刑因素,判陳真刑期上訴得直,把刑期由原來的14年半改為14年。
上訴人陳真(現年53歲),被控3項蓄意嚴重傷人及1項普通襲擊罪,涉於2019年11月3日在太古城中心外,有意圖使男子溫浩倫、其妻子梁碧琪、趙家賢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們;以及襲擊梁碧琪堂姐梁瑩瑩。陳否認控罪,最終於2022年4月裁定全部罪成,原審法官張慧玲判他監禁14年半。
陳真在上訴時由資深大律師余承章代表,大律師容海恩及大律師劉玉儀擔由副手,力陳原審法官就其中兩項傷人罪各判囚7年屬過重,又認為4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應全數同期執行,並指「覺得10年都可能足夠」
拒接納捐遺體作研究符合「正面良好品格」標準
上訴庭的判詞就指,考慮到刺傷事主及咬傷趙家賢的兩項有意圖傷人罪,涉及的盲目和凶狠程度,以至兩名受害人所承受的肉體和精神創傷,認為以7年作量刑基準絕不為過;又指考慮本案所有相關情況,不認為上訴人有理由要求4項控罪刑期全部同期執行,亦不認為上訴人的背景情況可減省上訴人在案中的整體罪責,其中上訴人以酒精麻醉自己,令情緒和抑鬱問題變得更加複雜,而他犯案時所謂「失控」,極其量是指曾喝酒,致被罵髒話後沒有控制好自己的脾氣,因而具意圖去襲擊4名受害人。
判詞又回應上訴方指,上訴人案發前已承諾捐出遺體作研究抑鬱症的成因和治療方法,認為在法律上可構成具「正面良好品格」,惟上訴庭這並不足以符合「正面良好品格」的標準。
原審未把刑期上調「可被質疑」惟上訴庭最終未干預
判詞指,案中唯一令上訴庭關注的是上訴人作出賠償,指上訴人在本案原審開審前,便開始具體安排對案中事主作賠償,顯示其誠意,其行動相當程度減免4名事主在民事追討過程中所要承受的折磨,惟原審法官判刑時拒絕考慮以此作求情理由,指「完全係因為被告人去傷害嗰啲受害人而引致,所以我就唔覺得呢一方面係一個求情嘅陳詞,話令到嗰個刑期係要扣減」;認為原審法官不應純粹因賠償由上訴人傷人而起,把有關減刑因素排除在外,並認為考慮各因素後,認為上訴人應可獲共12個月而非6個月的減刑,故裁定刑期上訴得直,陳真可多獲半年減刑,其刑期亦由14年半改為14年,至於4項控罪的獨立刑期則維持不變。
不過,上訴庭亦在判詞中特別提出,原審法官雖然正確地辨識到兩項襲擊背後的政治動機,卻沒有按例以有關行為可挑起大規模暴力衝突為由而把刑期上調,直言「反而可被質疑」;惟判詞最終認為,7年量刑起點已是嚴厲,律政司一方亦難以投訴刑期過輕,故認為上訴庭不宜在此階段觸及兩項相關刑期的基準。
據申請方早前披露,上訴人於原審判刑前已向事件中受襲的4名受害人支付500多萬港元賠償金和解,其中被咬甩耳朵的趙家賢獲賠約190萬元,另涉及堂費約逾百萬元。
案件編號:CACC60/2022、HCCC204/2020
粵語組報道 編輯:李榮添 網編:池煥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