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鄒家成與律師涉擅把投訴表格帶離監獄罪成
因「47人初選案」及佔領立會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擅自透過律師寄出投訴信,二人被起訴一項「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罪,兩人不認罪受審,案周一(29日)裁決。裁判官認為懲教署有責任就文件進行基本保安檢查,故在囚人士不可擅把文件交由第三者帶走,因而裁定兩人罪名成立,案件押後至8月14日求情。鄒家成續被還押,另一被告女律師就續獲准保釋。
被告為鄒家成(26歲,無業)及胡詠斯(30歲,女,助理律師)。控罪指兩人於2023年5月2日,在香港將一份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即一份文件。
官指有關規則跟在囚人士權利沒有衝突
裁判官徐綺薇裁決指,為保障監獄保安秩序,懲教署在監獄施行內部指引屬合情合理,在囚人士固然享有作出申訴的權利,惟懲教署亦有責任,就申訴文件進行基本的保安檢查,認為《監獄規則》第47(4)條不能延伸詮譯為可免除保安檢查,自行經律師將表格攜離監獄,又指《監獄規則》第47C條,賦予懲教人員在囚犯在場見證下打開文件及搜查信件的權力,惟只作簡單保安檢查,不會閱讀當中內容,不會影響表格須保密的特質,認為有關規則,跟在囚人士的權利沒有衝突,因此裁定涉案文件被攜離監獄時,屬未經授權物品。
徐官接納出庭作供的懲教人員之證供,認為懲教人員把申訴表格交給鄒家成時,已解釋填妥表格後,鄒不可自行寄出或交予他人,須通知懲教署職員,再由職員作保安檢查,而鄒當時曾回答表示清楚。另相關片段亦顯示,鄒家成是偷偷把文件交予次被告,因而裁定鄒家成當時清楚知悉自己沒有遵從懲教署人士的指示
在次被告方面,徐官認為當次被告進入收押所進行探訪時,必然經過貼有公告的地方,並知悉在囚人士寄送文件前,需交由懲教人員進行保安檢查,經審視所有證供後,裁定兩人均罪名成立。
辦方指過去案例只以罰款處理
案件早前審訊時,控方曾傳召4名懲教署職員以控方證人身份出庭,供稱在囚人士須向職員索取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填寫後須先通知當值職員,再由高級懲教主任在被囚人士面前作保安檢查,方可封口及寄出,又強調相關指引列明人員不會查看信件內容。而另一總懲教主任就確認,在囚人士可循其他途徑送出投訴信,惟必須先向署方申請。另有懲教助理在庭上就否認辯方指,在得悉鄒家成的投訴原因後,曾警告他「記得執倉喇,保安實搞你」。
至於鄒家成及胡詠斯兩人均沒有作供,亦沒有傳召證人。辯方曾力陳,指投訴表格本身屬授權物品;徐官就關注投訴信在哪一刻變成「未經授權物品」,控方就指在懲教署派發投訴表格時,表格仍是獲授權物品,但須經懲教保安檢查才獲授權寄出,故表格本身及寄信行為均未經授權,惟辯方質疑控方錯誤理解相關《監獄規則》,強調「規則不等於法例」,沒有法律基礎,違反指引不等同犯法。
代表鄒家成的辯方大律師譚俊傑申請押後求情,直言過去沒有控告囚犯和律師的案例,需時作資料蒐集;代表次被告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亦同意押後,並指過去有懲教人員將違禁品帶入監獄的案例,亦只以罰款處理,而帶出與帶入兩者刑責應有差別。
案件編號:WKCC4600/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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