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繼立法會的民主派總辭後,警方再展開大搜捕。三名立法會前議員許智峯、陳志全及朱凱廸,周三(18日)分別被警方上門拘捕,案件涉及立法會內潑臭水事件。他們涉嫌違反權力及特權法中的藐視罪及侵害人身罪被捕。其後他們獲准保釋,案件將於周四(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他們質疑警方精挑細選、以嚴重的侵害人身罪對其作檢控。有律師認為,律政司視法律為打壓工具。(文海欣 報道)
立法會前議員現許智峯被控兩項藐視罪及兩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罪;朱凱廸被控一項藐視罪及一項「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施用有害物品」罪;而陳志全被控一項藐視罪及「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
從許智峯被捕片段可見,幾名警員周三(18日)早上到許智峯住所,向他讀出涉干犯的罪行並將他拘捕。警方指他於5月28日及6月4日立法會會議期間,向主席台方向潑出發出惡臭的液體。
其後民主黨引述進行拘捕行動的探員表示,前議員潑臭水的行動令到立法會會議中斷或有可能中斷,亦令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煩躁不安,精神受挫」,所以構成罪行。
許智峯在西區警署接受調查後獲准以2千元保釋,他形容今次拘捕是再一次的濫捕濫告。他批評政權容納不下任何反對聲音,印證「專制暴政所為」,他已經有心理準備無論自己是否繼續留在議會都會被打壓。對於警方指他的行為令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精神受損,他認為是荒謬。
許智峯說:如果警方每一次都介入議會,議會的《議事規則》還有用嗎?我們議員的一言一行是否全都由警方規管?這與警察國度、警察國家有何分別?這次拘捕再次印證給全港市民、全世界看,政權對我們、所有異見人士、反對聲音的打壓是繼續,無日無之。
另一被控的前議員朱凱廸獲准以1千元保釋,他形容警察「挖空心思」想用最重罪名起訴他們,傷害人身罪最高可判處3年監禁。他指目前已有4條控罪,亦了解警方有搜查令,但未有搜屋,未知有效期多久,所以之後會否再搜屋是未知之數。
同樣再次受到檢控的前議員陳志全則獲准以1千元保釋,他離開警署後見記者,質疑警方精挑細選罪行控告他們,更引述控罪指他企圖施用有害物品,當中含有氨和苯并吡咯的物質。
陳志全說:說到我們好像生化襲擊,當日我絕無意圖傷害任何人,目的只是抗議。而且他還害怕不能告我意圖,因為我真的無意圖傷害人,但他就加控一條刑事罪行中159G條企圖罪。即是說你不是意圖,但你做的事是有企圖,他填補這個位,你就知道他如何鑽竉鑽罅(粵語。意指無孔不入)、精挑細選法例,要把我們釘死為止。
他同時質疑警方選擇性檢控,指工聯會郭偉強被指在內會拉跌他一案「明明證據確鑿,警方卻說證據不足」。
今次事件中,許智峯及陳志全都被控「意圖使他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而企圖施用有害物品」;而朱凱廸的控罪中則未有「企圖」一詞。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向本台解釋,兩者分別在於,「企圖」是指已經做了該行為,但失敗了。他續指侵害人身罪中無「企圖」,所以過去做法都會將159G企圖罪合併看。
蘇俊文說:例如我企圖襲擊他,我向他擲物,但我可能手滑,擲了去另一個位置。這個只是成功與未成功的分別。所以這個不代表入罪機率高與否。
對於前議員不單被以特權法,更以刑事法檢控,蘇俊文認為現時法律被當局當作打壓工具,任何可能提出控告的法例都會被律政司盡其所用。
蘇俊文說:似乎現在是只要哪一條法例可以(控告),就會(控告)。好像查冊般,他都會用交通安全條例控告你。
歐盟駐港澳辦事處在推特表示,歐盟關注立法會前議員因議會內發生的事件而被捕。
今年5月28日,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許智峯曾衝到主席台前擲出一袋腐爛植物抗議,期間被保安阻止,腐爛植物終跌在地上,現場傳出異味。當時立法會前議員陳凱欣報稱吸入不明氣體後不適,送院治理。
另外,6月4日立法會三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期間,朱凱廸、許智峯及陳志全亦先後在會議廳及會議室一內,潑出帶有臭味的液體,會議一度中斷。之後他們表示,懷疑發出惡臭的物品是有機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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