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提出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修訂後與《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國歌條例》保持一致,將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和區徽,並涵蓋至網絡世界,相比大陸及澳門更嚴苛。
香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周二(9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將可構成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進一步清晰化」,包括明確禁止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區旗、區徽或其圖像的方式,或以其它方式侮辱區旗或區徽,或意圖侮辱區旗或區徽而故意發布侮辱區旗或區徽,條文明確涵蓋「現實生活及網絡世界中的侮辱行為」。
文中未提及罰則。據現行規定,侮辱區旗或區徽最高罰款5萬元及入獄3年。
港府提交的修例文件指出,特區政府在現行18區設置的指定回收點,除收集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國旗及國徽外,亦會同時收集情況相似的區旗及區徽,由特區政府定期統一處置。
除非獲行政長官批准 否則不得展示或用於喪事活動
當局亦建議在條文加入不得倒掛、倒插、隨意丟棄區旗或區徽,以及活動主辦方須在活動結束後,按行政長官規定的方式收回或處置現場使用的區旗或區徽等規定,又指除非獲得行政長官批准,否則不得展示或用於喪事活動。修例亦列明,參與或出席任何升區旗的儀式時,在場人士當守的禮儀,視乎情況面向區旗肅立、行注目禮或敬禮。
修例訂明,當局檢控時限為警務處長發現有關罪行的日期之後1年內,或犯該罪行後2年內,以較早者為準。
中國及澳門相關條例 均未列明涵蓋至網絡世界
澳門亦有法律訂明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但不及港府所建議修訂的仔細,亦未列明涵蓋至網絡世界。
澳門立法會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第71條(1)項,所制定的法律,有關「在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在侮辱區旗、區徽罪上,列出以言詞、動作或散布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訊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又或對其不尊重者,處最高2年徒刑,或最高240日罰金;構成對區旗或區徽不尊重的情況,包括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另外,不得倒掛、倒插或隨意丟棄國旗。
大陸亦有針對侮辱國旗罪的立法,但法例未見明確涵蓋至網絡世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19條規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9條: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記者:董舒悅/程文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