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港澳事務的國務院常務副總理丁薛祥指示,香港《基本法》23條立法要「盡快完成」後,港府即突然加速推進立法工作。港府周五(8日)刊憲公布《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文,立法會同日上午加開特別會議,罕有地在草案刊憲的同日進行首讀及二讀,隨即在下午舉行法案委員會會議開展條文逐條審議工作,未來並將「密集式開會」全速審議。剛刊憲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當中煽動罪對象包含中央駐港機構,記協擔心「煽動」、「仇恨」等定義太廣,報道容易觸犯「23條」。

立會收指令後快馬加鞭
「23條」立法於上周三(2月28日)才結束為期30天的公眾諮詢,丁薛祥下指令要「盡快完成」後,港府隨即在周四(7日)召開行政會議特別會議,通過《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翌日草案隨即在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在立法會特別會議後稱,研究立法事宜的小組委員會隨即轉為法案委員會,逐一審議條文。他指審議工作「沒有死線亦無時間表」,但強調目標是「早一日得一日」。
梁君彥說:「昨日我收到行政長官的來信,建議盡快召開立法會特別會議就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及二讀。事實上,《基本法》第23條立法是整個香港特區的憲制責任,政府及立法會都必須盡一切努力早日完成立法。我亦認同相關的立法工作有必要性及急切性,我們應合力盡快堵塞國家安全的缺口。」

「煽動」對象包括中聯辦及國安公署
新出爐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長達212頁,共涵蓋五大類罪行,分別是叛國、叛亂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以及境外干預罪。
「煽動意圖」將不限於煽惑暴力行為,亦包括意圖引起中國公民或在香港特區的人對「中國國家根本制度」、國家機構、香港中聯辦和國安公署等機構的憎恨或藐視,以至「意圖引起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周四(7日)在立法會回應舉例,以往有市民針對內地自由行旅客發起的「反水貨客」行動,以侮辱言語挑起仇恨,可能涉及煽動罪。同日,上訴庭駁回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等罪名的上訴,判辭指出煽動暴力意圖不是控罪必要元素,又指煽動的控罪須足夠靈活,才能應對國安風險和政治氣候變化,且配合科技發展。

記協呼籲記者熟悉條文
記協主席陳朗昇接受本台記者訪問時坦言,對「快必案」上訴庭的最終判決感失望,認為《國安法》上訴庭在所有關於人權、民權的案件,均以狹隘、保守的法律觀點去處理。他表示,煽動條例的來源與歷史源自於英國法律,不應以香港有自己的立法來源為解釋。
陳朗昇預計,港府不會在「23條」立法後立即對記者進行大搜捕。不過,他表示記者容易有機會被控煽動,因為條文中「煽動仇恨」的對象加上不少中央駐港機構。
陳朗昇說:「例如是煽動,他們說『惹起仇恨』,還突然加上駐港機構,仇恨中聯辦,仇恨外交部駐港公署也會有問題的,但問題是甚麽界定為仇恨?現在法例已寫在此,大家(記者)一定要知道在甚麽情況之下是可以的,甚麽情況是不可以的,那些免責條款可以怎樣去理解。不過也是盡自己能力,因為免責條款不是我們理解了就有。」
「港澳平」發功撐新聞自由受保障
國家秘密相關罪行方面,條例草案列明國家秘密的定義有七個,包括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經濟或社會發展、科學技術等,一般人如明知而非法披露可處監禁5年。當中,若牽涉國防、外交及中央與特區的三種秘密,就屬於「指明國家秘密」,相關罰則較一般定義的國家機密嚴重,非法披露一經定罪可處監禁10年。行政長官亦可發出證明書,判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
條例設有免責辯護,一般人如果作指明披露,意思是為了揭露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的情況,或披露的內容是對公共秩序、安全,或公眾健康有嚴重威脅,就可有免責辯護。任何涉《草案》中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關程序的案件,須由《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審理。
繼《新華社》在諮詢期間以 「港澳平」發文批評一些質疑「23條」者是「心裡有鬼」、「甘心當狗」。周五(8日) 「港澳平」再度發文稱不會影響新聞自由,「《條例草案》對『輸入具煽動意圖的刊物』『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特定罪行的免責辯護作了具體規定⋯⋯明確將維護公眾利益作為非法獲取、管有、披露國家秘密有關罪行的免責辯護理由,有效保護言論和新聞自由。」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