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加控「勾結外國」最高可判無期 專家憂加速外資撤離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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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歲的香港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指涉嫌觸犯「串謀欺詐」罪被還柙荔枝角收押所之際,香港警方周五(11日)再對他加控一項「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據《國安法》條文,有關控罪最高可被處無期徒刑。(劉少風/呂熙 報道)

黎智英最新被加控一項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9條「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黎智英與2名壹傳媒高層早前各被控一項詐騙罪,目前正還柙候審。新涉「勾結外國」的案件將於周六(12日)早上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庭。

張達明:國安法未有先例 關注是否存追溯期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周五接受本台訪問指,《國安法》是新的罪行,並且用大陸法制來草擬,在未有先例的情況下,難以預計法官的判刑及考慮因素。

張達明說:其實很難說,因為這是一條很新的罪行,今年6月尾突然間人大常委會通過這條《港區國安法》,不是我們本地的立法,都不是用我們《普通法》草擬這條法例,是用大陸的法制,加上它表明解釋權在人大常委會,暫時又未有任何案例。

張達明關注到,《港區國安法》是否有追溯期。

張達明說:指控黎智英在哪些時段做這些行為?究竟6月尾之前還是之後的事?因為當時大家都提出有問號,究竟會否有追溯力?香港一向刑事罪行來說,是不能有追溯力,這也是人權法的保障,但是大陸那套法律有點不同,可以有例外情況等。

可被判處無期徒刑 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國安法》,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包括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進行制裁,干犯有關罪行可被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罪行重大」的,更可被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港區國安法》第39條明文規定,法例實施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換言之應不具追溯力;不過外界擔心追溯期問題仍有變數。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大陸官媒新華社曾刊出一篇文章,提到「香港國安法涉及罪行和刑罰問題的條款不具有追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有關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香港現行法律同樣構成犯罪時,如香港國安法對該罪處刑較輕時,可以適用香港國安法」。有關說法令不少港人擔心誤墮法網。

另外,根據《蘋果》報道,當局對黎智英的指控依據是他涉嫌在今年7月1日至12日1日,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勢力制裁香港或中國。

向國際呼籲關注香港 非政府組織動輒得咎

前國際特赦組織中國研究員潘嘉偉接受本台訪問,認為在《港區國安法》下,違法與否由政權決定,沒有任何具體解釋,而香港現時出現的「顛覆國家政權罪」、「勾結外國勢力罪」等,就和中國打壓維權人士的控罪如出一轍。他又擔心,香港大量的非政府組織都和外國保持緊密連結,甚至向國際作出呼籲等,《國安法》下動輒得咎。

潘嘉偉說:呼籲(制裁)是一個動作,是一個表達言論自由的動作,相關的政府不會因為某機構的呼籲就去做(制裁)。我想這是很荒謬的做法,呼籲一下就說人家是勾結,呼籲一下就說違反《國安法》。所有非政府組織都可以成為將來的目標,所以大家沒有懸念,覺得是很危險的。

潘嘉偉從事人權工作超過20年,他形容在《國安法》下的香港人,處境就像他一直關注的中國維權人士一樣。不過他仍在國際人權日參與美國國務院民主人權勞工局主辦的視像會談,繼續為香港人權狀況發聲。他說,在現政權底下,人權不受保障,港人有必要自我保護,但不可完全放棄發聲,要克服恐懼,要更堅持表達言論自由。

羅家聰:加速外資撤離香港

香港經濟學家羅家聰接受本台訪問,他表示從數據上看,香港的外資直接投資(FDI)自2015年起已連年下跌,2019年更大幅減半,再加上北京近半年在香港的一連串動作,必然加速外資撤離香港。

羅家聰說:(外資)一定會加速走,不單是香港本身,而是中國對外的姿態就是排外,外面也排他。其實大中華區,不算台灣,和西方的關係已變質。外資打入中國市場,香港以前一定是首選跳板,如果要走的話,當然最快能走的就是這裡,所以就會走得比較明顯。

他慨嘆,香港將由一個自由開放的城市,走回頭路,變成封閉的城市,影響深遠。而本來在極國際化城市中生活的香港人,突然被打回頭,會很難適應,不少人因而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