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特首指定法官史無前例 林鄭批:孤陋寡聞


2020.06.23
judge1.jpg 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認為,由特首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會損害司法獨立。(司法機構圖片 / 拍攝日期不詳)

「港版國安法」草案授權香港特首可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引發的爭議持續。大律師公會周二(23日)發聲明,批評特首指定法官審案「史無前例」,有法律界人士擔心,有關安排會對被告人造成不公。特首林鄭月娥強調,對司法制度充滿信心。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續為「國安法」護航,指特首並非指明由某人去審理某宗案件,只是指定若干名法官的名單,法院的司法獨立不會受影響。(黃樂濤 報道)

香港大律師公會周二發聲明,指相關安排史無前例及違反《基本法》,若被落實,並將削弱香港的司法獨立。

聲明說,指定法官負責審理某種特定刑事罪行的做法,有別於特首在《基本法》第88條下的權力,而且,現行制度下,特區政府的行政機關、特首,不會自行指定或指派個別法官負責審理某類型或某宗案件。

另外,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周二也在報章撰文指,根據《基本法》,行政長官是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來委任法官,挑選的基礎是法官的專業才能,法官會獨立地行使司法權力,不受任何干預。他表示,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理應由司法機構決定審理案件的法官,若由特首挑選會損害司法獨立。

他又表示,特首欠缺挑選法官所需的經驗和專長,加上特首身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角色,所以並不適宜獨自挑選指定法官。而對於將「國安法」的部分案件放在在大陸審理、以及中央機構可行使管轄權,李國能認為被告不能享有香港的司法保障,將會破壞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權下行使的獨立司法權力。

另外,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在出席一個電台節目表示,即使特首是指定一個法官名單,但都屬於一種篩選,仍然存在憂慮。

葉巧琦說︰我是對着(港版國安法草案)聲明讀,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法犯罪案件,這一句明顯地是可以指出以哪位法官來審理案件。

香港法律專業團體「法政滙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對本台表示,有關安排持續引發爭議,因為外界會質疑究竟特首是否基於政治理由,去揀選「特定」的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這除了對法治造成衝擊外,亦或會對被告人不公平。

蘇俊文說︰法官自己有甚麼政治的看法,都不應該影響到判案,不過如果你(特首)任命某些法官的時候有政治考慮的話,那些法官必然是持有一些政見,以及這些法官可能自己都會覺得如果我是幫助(政府)定了罪,我才會有好的表現,我覺得如果有這些的心態去做的話,那必然是對被告不公平的。

政府方面,繼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周一(22日)公開「釋法」,指草案訂明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的意思是由特首指定一個名單,「所以不會影響法院的司法獨立,因為最終判案時,所有法官,無論是誰,只可以按照在他面前的法律和證據處理。」周二,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在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時反駁指,由她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意思是於各級法院指定一些法官去處理案件,並不是由她指定某個法官去處理某宗案件,所以並不會影響司法獨立,又指草案說明未有提及審理案件法官的國籍問題,是展示中央對香港司法制度的高度尊重及信任。

林鄭月娥說︰我可以在此作出嚴正的反駁。(指定法官)是去指定適用各級法院,由裁判法院到終審法院的法官名單或一組法官,並不是行政長官去指定哪位法官處理哪一個案件,到有真的「國安」案件時候,如何分派在名單上,哪個法官去處理聽審,仍是由司法機構負責。行政長官不是在街上隨便找一個人指定去做法官。

林鄭月娥又指,現時多類法官都是由特首委任,對於外界指,特首委任法官處理某類案件是聞所未聞,林鄭月娥認為是「孤陋寡聞」。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認為,香港並無法官是由特首特別委任去審理刑事案件。至於特首委任法官處理內幕交易,或主持沙中綫調查委員會等做法,只是屬於行政程序。

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特首代表特區政府和中央,所以應由特首任命法官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而「港版國安法」屬全國性法例,從層次上考慮,應由特首作出任命。他相信法官的國籍不是問題,相信特首會全面考慮後找出適當人選。

港區人大代表田北辰表示,法例需要清楚寫明,特首指定法官的客觀基礎,令港人信服。他亦希望法例清楚寫明中央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管轄權的範圍及理據等原則,如果涉及疑犯移交大陸審理,應首先由本地法院同意,以改善市民的觀感。他又認為,高刑罰的案件大多在高等法院審理,如果不設陪審團是極之不理想,因為陪審團有自己的看法,能夠平衡社會對特首選擇法官的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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