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呂智恆「阻礙公職人員」罪名不成立 官斥律政司依賴「不光彩證據」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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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社工呂智恆被指阻礙便衣食環署職員清理「連儂牆」文宣;律政司以「阻礙公職人員」罪將之控告。案件周二(24日)在粉嶺法院裁決,裁判官陳炳宙批評控方,明知而依賴故意隱瞞公職身份的證人去指控被告,有濫用司法程序之嫌,做法有違公義,「依賴啲咁唔光彩嘅證據去定罪,會令司法制度蒙上污點」,最終裁定被告呂智恆罪名不成立。

被告呂智恆(38歲)被票控於去年11月23日在粉嶺連接百和路及粉嶺港鐵站的天橋,阻礙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執行公務。

散庭後,呂智恆在庭外接受訪問,表示對裁決結果並不雀躍,「因為警隊嘅腐敗,唔表明身份,唔出示委任證,呢一個食環先會有恃無恐,一而再、再而三地隱瞞身份」。呂認為有其他案件更值得大家關注,又鼓勵被濫告的手足,「我會為你繼續走落去」,並寄語公眾「唔好失去勇氣,繼續追尋真相」。

裁判官陳炳宙裁決時指,直至控方庭上播放當日案發的影片,法庭才知悉涉案食環署一級督察麥慶安當時沒有穿著制服。麥在盤問下承認當時沒有向被告表明身份,也沒有展示委任證。

陳官指出,被告多次向麥查問身份,又問他是否食環處的外判人員,惟麥只答:「我姓麥。」麥雖聲稱自己曾表明是「食環署人員」,但承認被告可能聽不見。陳官質疑,麥在控方主問階段時曾聲稱與呂有問有答,但在盤問下卻有另一說法,認為他的證供並不可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