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要求港府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為聘用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設置重重關卡。香港律政司最新表示,聘請海外律師需經特首批准範圍會擴大至非刑事案。評論指,港府無限擴權,影響巨大。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解釋《港區國安法》,要求涉國安案件,要得到香港特首批准和發出證明書,才能聘用海外律師,港府需要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配合。香港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周五(17日)出席立法會會議解釋修訂,建議設立甄別、申請和覆核等多層把關的申請機制。
港府修例設 3 層審核機制 聘海外律師辦國安案不僅限刑事
林定國表示,在新建議下,所有申請先經過律政司和特首評估,不涉及不利國安和國家秘密等,符合特殊要求的情況,才會獲特首發出的認許證明書,又說,不只刑事案才涉及國安風險,也包括民事案,設覆核批准機制,能隨機應變。
林定國說:為確保建議能有效應對國安風險,有必要加入覆核的機制,經過專案認許後,有可能情況有變,例如發現新的證據,顯示案件實際上涉及國家安全風險,法院必須要主動或因應律政司司長的要求,向行政長官提出和取得新的證明書,行政長官的任何決定,是不容許接受任何挑戰。
有議員質疑為何不「一刀切」禁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
議會上,兼任立法會議員的香港律師會前會長林新強提議,乾脆「一刀切」禁止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件,他更要求增加參與國安案律師的門檻。
林新強說:《港區國安法》是用中文寫成,律政司司長會否同意,海外大律師根本不適合做《國安法》案件的代表律師,是否應設立機制,評核中文底子好的本地律師,才能作為《國安法》案件的代表。
林定國解釋,基於多項因素決定不「一刀切」。
林定國說: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更彈性處理不「一刀切」,讓一些擁有很高國際聲譽,很有經驗和能力的海外大律師,幫助香港法院,提高我們在世界和法律界的地位,展示我們的開放性,是更符合人大常委會對《國安法》的解釋。
林定國在會議後被追問,「黎智英案」能否聘請海外律師,他表示,「不評論有法律程序在處理的案件。」
評論:港府加碼限制 等同任何案件聘海外律師可能都需特首批准
前法政匯思召集人任建峰表示,人大常委會釋法的內容,只限於涉及「國安罪行」的案件聘用海外律師時,才需得到特首批准,但港府把需申請批准範圍,擴大至非刑事案件,質疑港府自行把限制提高。
任建峰說:不只是國安的刑事件,亦包括民事案,絕對是他(港府)無限放大,問題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訂立的《國安法》,國家安全的定義十分廣泛,是有十幾個範疇,所有的社會、政治和各方面的政策穩定,都可以涉及國安,如果是這種情況,很多民事案件他們喜歡時都可以說與國安有關。
他表示,新建議實際上等同未經律政司司長和特首同意,國安案不能聘任海外律師,只是把對海外律師的政治審查機制合理化,使法院淪為橡皮圖章,同時剝奪被告人的選擇權。
記者:陳子非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