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岳橋:港區國安法猶如一把利劍直插香港司法和行政機關心臟
2020.06.20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公布「港區國安法草案」內容,當中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另外,香港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民主派議員形容,北京將其權力,猶如一把利劍直接插入香港的司法和行政機關內。
草案第三章涉及「罪行和處罰」共分6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提出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公民黨黨魁、立法會議員楊岳橋批評,北京將其權力,猶如一把利劍直接插入香港的司法和行政機關內。
草案賦予行政長官權力,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提供諮詢意見。而中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楊岳橋批評,由特首揀選法官,是香港前所未見,以往行政機構無可能「伸手」入司法機構,與司法獨立相違背,揀選亦沒有判斷標準,擔心如果法官的裁決得不到行政機關認可,會否被撤換,做法是未知之數及令人憂慮。
楊岳橋又擔心,政府成立的國安委是否受立法會監督,中央委派的顧問是否有如黨委書記,有如太上皇的角色,國安委擁有極大權力,可能影響執法及檢控工作,與一國兩制及三權分立背道而馳。
而中央可以行使管轄權,楊岳橋形容是「留下尾巴」,不知其客觀標準,並無提到潛在被告有無上訴空間和人權保障。
而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草案列明駐港國安公署和國家有關機構,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行使管轄權,形容是一個「兜底」的做法,屬以防萬一不會隨便動用。至於何謂特定情形,他舉例指類似駐軍法,要由特區政府提向中央提請。
他又認為,港區國安法草案反映中央信任香港執法人員,並已吸納普通法的特點和香港各方面的意見,希望立法後會為香港社會帶來穩定,一國兩制暢順運作。
譚耀宗透露,草案中的罰則,與香港的刑罰相若,較輕微罪行最高可判監3年,較嚴重的最高可判監5至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