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農曆年旺角暴亂事件其中一宗案件,除了一名女被告棄保潛逃外,其餘十名被告向警員掟磚及毀壞警車,被控觸犯暴動、襲警、刑事毀壞等罪,十人暴動罪名成立,案件周四(31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九人分別被判入獄28至51個月,另一名19歲被告判入羈留教導所18至24個月,若表現良好獲釋亦要再接受由懲教署期一年的監管。
而同樣是19歲的首被告莫嘉濤判刑最重,他兩項暴動、一項襲警及一項刑毀罪成,判監51個月。
案中最年長被告73歲陳和祥,法官指他多次掟磚令警員受傷,但考慮年事已高,判入獄41個月。
法官郭偉健在判決時指出,旺角暴亂事件說是為支持無牌小販於農曆新年的販賣行為,以及表達對香港政府的政策等不滿,但法庭不會加入政治討論或批評理念的對錯,只會考慮案件暴力程度及破壞社會安寧的輕重;法官指保護大眾是法庭責任,需考慮到使用暴力的程度及規模,無論是甚麼程度都是暴動,只有輕重之分;無論是哪一個程度,都是利用人多勢眾以達到目的。
多名被告指因貪玩及受到現場氣氛影響的理由,並不足以成為減刑因素。
法官又指首被告的罪行嚴重、無法無天、主動攻擊警方防線,即使犯案時只有17歲,但判入教導所不足以反映他的刑責,亦會發放錯誤訊息令人以為年輕人就可為所欲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