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在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等13項控罪,他早前申請保釋被拒,遭裁判官下令還押監房看管,他周四(17日)再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亦被拒,須繼續還柙至11月。(劉少風 報道)
譚得志今年在港九多區多次擺設街站宣傳防疫,以及派發政治宣傳單張,被控「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擾亂公眾秩序」、「拒絕遵從警員命令」、「發表煽動文字」等罪名,裁判官蘇文隆上周在粉嶺裁判法院拒絕譚得志的保釋申請,譚得志周四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再申請保釋。

譚得志的代表律師在庭上指,警方以「過時殖民地法例」作出檢控,在《基本法》保障下被告享有言論自由,不准保釋對被告造成嚴重不公,令被告可能要「坐冤枉監」,將無法彌補失去的人身自由。
控方指,被告早前於保釋期間短時間內重覆犯案,認為被告干犯的行為對危害公眾秩序、破壞社會安寧構成嚴重危險,若然被告獲准保釋,有極高重犯風險。控方要求在庭上播放有關譚得志在過往集會或街站發言的片段,長約15分鐘,獲法官批准。控方引用譚得志其中一段說話,「掟汽油彈,那些成本好高,要小心點,但不是不做,和勇不分」,指控譚得志於街站「發表煽動文字、危害公眾安全」。
辯方反駁,譚得志的言論只是一種表達不滿的方式,並非鼓勵別人掟汽油彈,只是嗌幾句口號,言論自由須受到保障,又稱「如果叫幾句口號的自由都沒有,不知道香港淪落到甚麼地步」。
法官潘敏琦強調,庭上只處理保釋問題,不應對案情作出任何標示或裁決,但亦須作「風險評估」。法官指,被告從來沒有作出不再干犯的承諾,並非不守法,而是「視法律為無物」,「被告藐視法庭可見一斑,重蹈覆轍可能性極高」,案件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審理,認為案情嚴重。
裁決結果出爐後,庭外大批支持者「喝倒彩」,並高叫口號。
口號:撐快必!撐到底!言論自由無罪!政治檢控可恥!
社民連成員梁國雄、人民力量主席陳志全、前主席袁彌明等人周四到場聲援,袁彌明得悉譚得志未能保釋後,即忍不住在庭外淚灑。陳志全在法院外會見傳媒表示,對裁決結果感到失望,認為當局是想藉譚得志案殺一儆百。


陳志全說:很多香港市民與我今天一樣,對於快必保釋申請失敗非常失望,今次這個以言入罪是「政治檢控」,每天快必(譚得志)要坐的監都是「文字獄」,今次特區政府用最強的警力,用國安處,用最多的罪行,捐窿捐罅(找各種方法)用上刑事罪行條例去告他發表煽動言論罪,然後否決他的保釋,令他未審前要先坐監,用盡最大力量打壓譚得志,它不單止想譚得志驚,而是想全香港市民驚,想殺一儆百。
法院外約四十名軍裝警員戒備,一度拉起封鎖線及截查市民,警告在場人士違反限聚令。

譚得志最終被帶上囚車,離開法院時大批市民向他舉起代表「五大訴求」的「五」、「一」手勢以示支持。

47歲的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別名「快必」,早前遭國安處人員上門拘捕,指控他在今年3月至7 月,在全港多次擺街站,期間高叫「光復香港」、「黑警死全家」等口號,意圖引起對政府憎恨,引起香港居民間不滿,以及慫使人不守法。他總共被警方控以6條罪名,包括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1項違反《公安條例》第17B條(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
譚得志另涉在今年1月參與大埔區中學集會期間,煽動在場中學生參與數天後將舉行的集結,因而被起訴,該案在今年7月提堂,他當時被控「煽動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其後獲准以10萬元保釋候審。控方後來加兩項控罪,分別為「發表煽動文字」罪,以及「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罪。
譚得志另牽涉一宗東區案件,於今年5月24日,譚得志在銅鑼灣街頭舉辦「健康講座」,期間有派發反對《港區國安法》和《國歌法》的單張,亦有高叫口號。在該案中他被控「發表煽動文字」、「舉行一個未經批准的集會」、「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以及「拒絕遵從警員命令」共 4 項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