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及電台守則加入《國安法》條款 相關節目不用守「持平」規定

港府新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周五(15日)刊憲並即時生效,當中新增具體落實及執行《國安法》的條款,列明持牌廣播機構必須在播放的節目中,遵守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不得播放任何可能煽動、宣揚、美化、鼓勵、認同或同情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或不利於國家安全的內容的節目。

通訊事務管理局發言人表示,維護國家安全並確保節目內容須符合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一向是持牌機構的基本責任,是次修訂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款,讓相關廣播機構更清楚《國安法》的要求,確保在提供廣播服務時依法守法。

同時,經修訂的守則明確指出,現時電視台、電台節目須確保節目「恰當地持平」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國安法》的節目;而有關贊助節目、間接宣傳,以及對兒童節目重播次數等方面的規定則會放寬。另外,守則容許持牌電視或電台直接轉播「內地信譽良好的媒體」節目或頻道時,可獲豁免遵守本地業務守則的規定。

今年2月通訊事務管理局公布,香港免費電視節目服務及聲音廣播牌照中期檢討結果,在未來6年,3間免費電台和2家持牌電台,須每周播放額外至少30分鐘關於國民教育、國民身分認同和正確認識《國安法》的節目;廣播機構亦相應推出不少有關國安的節目,諸如港台電視《國安法事件簿》、Hoy TV《學無止「警」的故事》及無綫電視《有法安國》,其中《有法安國》最近更播出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以及反修例運動期間於荃灣中槍「健仔」曾志健在獄中的訪問,被指為港版「電視悔罪」。

記者:李向陽 編輯:李榮添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