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前特首梁振英收取澳洲UGL公司400萬英鎊的事件,律政司仍未決定是否提出檢控。香港市民郭卓堅入稟高等法院,私人檢控梁振英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雖然郭卓堅認為此舉可逼使律政司介入,但香港律師說,律政司是否接手案件,還是在於證據否足夠,並非法院受理便可成事。(楊默 報道)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周四(29日)對本台記者表示,因為梁振英已不是公職人員,所以今次不能申請「司法覆核」,只能對他提出私人檢控。郭卓堅透露,他在本月12日,曾致函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查詢會否檢控梁振英收取UGL400萬英鎊的事,對方回覆指,仍未決定是否就該案提出檢控。
郭卓堅不滿律政司遲遲沒有提出檢控,認為有人是想把案件一直拖延,他也說就算政府換屆,「都是梁振英的人」,所以他今次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4條,提出私人檢控,指梁振英涉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中的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希望藉此能令律政司介入,他又說,法院會在兩星期內,決定是否受理,他自己對獲批感到樂觀。
郭卓堅說︰梁振英這案,我曾寫信給刑事檢控專員,對方回答我沒有說不告,沒有說告。我說廉署已經給了所有證據你,他說根據這個賄賂條例,廉署不應說這些話,我不應答你。在這樣的情形下,我唯有告,因為你拖了四年,是不是要等到丟淡為止?成數應該是百份百的機會,今次我迫他做,但是他可以說,現在立法會調查未完,律政司沒表明告與不告,現在太早了。
雖然郭卓堅認為按法律而言,法院很大可能會受理,從而迫使律政司接手,但是香港律師黃國桐則認為,律政司是否接手,在於證據是否足夠,律政司因為私人檢控而介入並不是必然的事。
黃國桐說︰我不覺得會,私人檢控是一個理論來,如果我是律政司的話,你就檢控吧,但是很大的問題就是你怎樣搜集證據,你可以做這樣的事,但是否等於律政司會接手做?這不是必然的事。律政司是看證據的,如果你表證成立的話,律政司覺得有足夠證據,表證成立,可能會介入。但這不是必然,是證據的問題。律政司是否介入是看證據是否足夠,如果舉證責任是不夠的,怎樣介入?
香港無線電視上月引述消息報道,律政司決定不就前行政長官梁振英收取UGL款項檢控,廉署亦已結束調查,但律政司澄清,未決定是否就事件提出檢控,強調案件仍未完結,相關報道並不正確。
UGL事件起於2014年,澳洲有傳媒報道梁振英在出任特首前,和提出收購其持股的戴德梁行控股公司的澳洲企業UGL簽訂離職協議,可以獲400萬英鎊。在梁振英的利益申報表中,受薪工作一欄沒有申報這筆款項。特首辦當時回應指,有關款項只是涉及梁振英未當特首前提供的服務,毋須申報,又指該份合約是離職協議,是一項不公開的商業安排。雙方交易時,梁振英已辭去行政會議職務,又未獲選為特首,在制度下毋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