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高等法院早前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眾安全為由,以《緊急法》訂立《禁蒙面法》規例,違反《基本法》,認為《禁蒙面法》部分規例過度限制基本權利。政府不服上訴,上訴庭周四(4月9日)頒下書面判詞,裁定政府上訴「部分得直」。(方德豪 / 劉少風 報道)
上訴庭判詞指出,《緊急法》授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眾安全為由,緊急立法是合憲,《禁蒙面法》有關未經批准集結的條文合憲;但另一方面,判詞裁定,條文規定在公眾集會的條文屬於違憲,而警方有權要求於公眾地方除去蒙面物品的條文也是違憲。
案件答辯人之一社民連成員梁國雄表示,會考慮上訴,但需要申請法律援助。他認為《緊急法》已過時,亦太空泛,行政長官的權力過大,影響香港人基本自由。
梁國雄說:法庭要不時與時並進,看看有沒有與《基本法》規定的權利,即是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我們有的自由有衝突。我感到很失望是上訴庭似乎沒有考慮到,那條例本身已經過時。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周四召開記者會,公民黨兼法律界議員郭榮鏗表示,對裁決感到失望,認為裁決反映法庭不理解現實情況,亦對行政機關過份信任。
郭榮鏗說:我最失望就是,彷彿那三位大法官,他們對於香港現時的現實情況真的不太理解,他們對於行政機關過分信任,他們看不到現時的行政機關,完全沒有自我約束能力,最重要的是這幾位大法官他們好像完全看不到過去十個月,警方的行為,濫用權力、濫打、濫捕,濫告。
建制派議員歡迎有關裁決,身兼行政會議成員的民建聯議員張國鈞表示,裁決清楚肯定了回歸前、甚至上世紀訂立的法律依然有效,希望市民千萬不要受誤導,以為「老法律」可能失效,強調需要負法律責任。
張國鈞說:在今次的裁決,亦都清楚肯定這個《緊急法》其實是特區政府成立之後,是屬於我們法律的一部分,而這個《禁蒙面法》亦都沒有超越《緊急法》所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權力,所以就這方面,我們是歡迎上訴法院的裁決。
由於香港去年出現大規模抗爭活動,政府去年10月4日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翌日生效。24名民主派議員包括郭榮鏗、毛孟靜、陳志全等在內及「長毛」梁國雄等人提出司法覆核。答辯人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及律政司司長。原訟庭於同年11月18日裁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共安全為由,作為立緊急規例的依據,是不符《基本法》;而禁蒙面法對基本權利的限制乃不合比例地限制集會、表達及私隱等權利,超乎為達致正當社會目的合理所需,裁定同屬違憲。警方去年11月因應高等法院的裁決,暫停執行禁蒙面法。
律政司其後向原訟庭要求暫時延續《緊急法》及《禁蒙面法》有效,至上訴有結果為止;惟原訟庭法官否決律政司申請,但基於案件牽涉重大公眾利益,香港正面對特殊情況,加上律政司表明會盡快提出上訴,故決定頒下暫緩執行令7天。
及後,律政司尋求上訴庭頒令條例暫時有效或暫緩執行違憲裁決,直至上訴有結果為止。惟上訴庭於去年12月裁定,暫緩令無助政府有效地應付社會局面,只要判決未被正式推翻,動用緊急法都很可能遭到司法覆核,而且政府亦沒表明有意在上訴期間再次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法》,故拒絕再延長暫緩令。
上訴聆訊於今年1月9日及10日進行。案件由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副庭長林文瀚及上訴庭法官區慶祥審理。政府一方其中一個理據指《緊急法》在回歸後過渡成為特區法律,其條文沒有違反《基本法》,《基本法》有容許立法會授權行政部門訂立附屬法例,《緊急法》授權特首與行會訂立緊急規例便是一例,這樣做沒有超越《基本法》所訂立的制度。
24名提出申請的泛民議員包括:郭榮鏗、張超雄、涂謹申、梁耀忠、李國麟、毛孟靜、胡志偉、陳志全、梁繼昌、郭家麒、黃碧雲、葉建源、楊岳橋、尹兆堅、朱凱廸、林卓廷、邵家臻、陳淑莊、許智峯、鄺俊宇、譚文豪、范國威、區諾軒、莫乃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