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一名15歲男童在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開始前,被警員搜出攜有鐳射筆以及疑經改裝的長雨傘和行山杖,被控兩罪,是「反送中」抗爭以來首宗開審案件,最終裁判官裁定兩罪罪成,案件押後至11月25日判刑。(鄭立言 報道)
該案早前經已審結,並訂於周四(7日)早上裁決;15歲被告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此案首度將鐳射筆是否「非法用途工具」議題帶上法庭處理,因此裁決結果備受關注。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的裁定指出,鐳射筆可對人的眼睛及皮膚造成傷害,但認為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有其合法用途,但被告當時身處遊行地點,且攜有護膝等防禦性裝備,認為他當時有意圖以鐳射筆照射警員或他人。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蘇俊文認為當然要尊重法庭的裁決,但他認為鐳射筆的用途廣泛,例如老師在教學時亦有會用到,本身並不是一項攻擊性武器。他認為有很多工具都可以傷人,那麼這些工具又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他相信是需要釐清的。
蘇俊文說︰老實講,針線包那支針可否傷人?都可以的。如果這樣說,有很多工具都有這樣的危機,在文具舖買了釘書釘又算不算呢?
他擔心在此判決後,會加劇警方濫捕的問題,即使平時在街上攜帶鐳射筆,亦有被捕的風險。
蘇俊文說︰因為看到案例,他們可能不了解法律,只是聽到結果說「鐳射筆」、「入罪了」。之後在街上看到有人攜帶鐳射筆便可能會拘捕,這會對社會帶來一個不好的氣氛。但我覺得的是,他有參加遊行,又有鐳射筆,那麼遊行時攜帶鐳射筆,是否可以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說他一定會作出犯法的行為呢?如果我帶著鐳射筆,純粹射警署的外牆,射到它五顏六色,其實並不是犯法的。
裁判官周四一開庭,即運用《裁判官條例》,將針對鐳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一度反對,認為做法對被告不公,但不獲裁判官接納。
蘇俊文表示,通常修改控罪書都是由控方提出,但裁判官都可以運用《裁判官條例》修改控罪書,惟情況比較少見。而只要更改不會影響辯方的抗辯方向,帶來不公平,便沒有問題。
少年面對的兩項控罪,原本分別是針對鐳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以及針對雨傘和行山杖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中非法用途工具罪是按《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提控,條文禁止「管有任何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指出,控方最初是以管有攻擊性武器來控告涉及鐳射筆和綠茶樽的罪行,惟檢驗後確定綠茶樽內沒有特別物質,故才以非法用途工具罪控告鐳射筆一事。辯方一直以此方向作抗辯,若現時容許控方「掉返轉」以攻擊性武器罪名來提告,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嚴重妨礙聆訊進程,亦產生額外訟費。
控方回應指,由於辯方其中一個抗辯方向是未能證明管有物品的意圖,不論以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來提控,均不影響抗辯。蘇官亦向被告解釋,條例賦權裁判官修訂有缺失的控罪,若證供與指控不符,裁判官必須作出修訂。蘇官又指,經過考慮後,不認為修改控罪會造成不可挽救的不公,遂決定行使權力,修改控罪。
案件早前審訊時,代表被告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曾引用控方電子工程專家的證供指出,若要將光束定點射向36米外的目標,實有困難;即使本來可以射到人頭位置,只要發射角度偏差少許,光束已會偏移半米外,遑論穿過瞳孔射入眼球。辯方認為,鐳射筆在實際運用時,難以用作傷害他人,並且強調控方從無任何證供交代被告管有涉案鐳射筆的意圖。彭更直指,若管有任何可作任何非法行為的東西均屬犯法,條例將是「闊到無倫」;而若鐳射筆不是爆竊工具,則條文根本不適用。
被告聞判時木無表情。有庭外守候的支持者得悉裁決結果後感觸下淚,向友人哭訴「我好掛住佢。」
被告的72歲父親在親筆信中求情指,被告的母親在兒子出生不久後病逝,父親獨力養大兩名兒子,他後悔未能教好被告。被告先天有讀寫障礙,學業成績不佳,惟校長在信中指被告愛讀課外書,又積極參與校內活動,是一位好學生。校長願持續提供輔導及心理支援。班主任亦在信中讚揚被告真誠有禮,同學們均非常關心他的情況。
辯方求情時又指出,本案源於香港前所未見的大規模示威活動,由6月至案發的9月底,社會氣氛非常不尋常。辯方明白法庭不是處理政治問題的地方,但很多時示威者的訴求得不到回應,當時15歲的被告在這樣的影響下犯事,屬非常罕見,再犯機會亦低。
早前剛滿16歲的被告,現須繼續還柙,待裁判官索取勞教中心、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核委員會報告。裁判官並指,法例已訂明相關罪行的判刑選項;若各項報告沒有特別建議,他在沒選擇之下只能判監。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裁決影響巨大,非常擔心有可能引發警方濫告情況。如這案件能上訴至更上級的法院,將有機會及盡快作更深入的詮釋和討論,有助減少警方有可能錯誤引用條例引致的濫告情況。
涂謹申表示,留意到裁判官承認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有其合法用途;警方亦一直以「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作為控罪,可見控方都一直沒有掌握足夠證據證明管有鐳射筆是有意圖去作攻擊的武器。涂謹申認為,由管有一些防禦物件從而推斷管有人藏有的另一件非攻擊性武器是有意圖用它去攻擊他人,裁判官這樣的說法是非常危險的。他指按此道理,被告當時攜有用作防禦用途的頭盔也可以用來「扑人」,為何不被認為是有意圖用作攻擊他人?
公民黨立法會議員郭家麒擔心是次判決會令香港做成恐慌及混亂。他指出,現時本港並未對買賣或藏有鐳射筆有所管制,只有《消費品安全條例》中對鐳射筆的安全裝置有所要求。市民擁有鐳射筆就等同藏有攻擊性武器。「政府應該要清楚表明,是否香港人以後都不可以參加天文學會觀星?做老師用鐳射筆講書教學,是否就可以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他希望政府向市民釐清刑責的劃線是如何,否則只會做成白色恐怖;又促請警方及檢控部門,謹慎思考是否要令香港大部分人都誤墜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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