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去年10月5日「非法集結」:黃之鋒獲准保釋下周提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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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方周四(24日)拘捕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以及社運人士古思堯,指他們涉嫌在去年10月5日《禁蒙面法》實施後,在港島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而黃之鋒同時被控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下周三(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黃之鋒質疑,警方以不同罪名控告他,是為限制他離港自由。(劉少風 報道)

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周四到中區警署報到時再被拘捕,他錄完口供後下午獲准保釋,在中區警署外會見傳媒。黃之鋒指,警方錄影盤問時向他展示無綫新聞、香港電台、新唐人、台視共四間傳媒的新聞片段,指控他「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案件下周三提堂,涉案還包括社運人士古思堯。

黃之鋒指他由去年 6 月出獄至今,今次是第三宗面臨起訴的案件,但相比起正還柙中國大陸的12名港人,他的罪名是微不足道,又指12名「被送中」港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將在下周四(10月1日)屆滿,認為警方在此時機提控,不排除是製造寒蟬效應。他呼籲港人不要因此放棄對「被送中」港人的關注。

黃之鋒說:有關的案件涉及(去年)10月5號「反蒙面法」的一個有關遊行公眾活動,由警總包圍案件,到「六四」燭光晚會,以至「反蒙面法」(遊行),這已經是我自上年六月離開監獄至今,第三宗面對案件的起訴,但對比起12名手足,現在在中國大陸仍然下落不明,我所面對「未經批准集結」案件,其實的確是微不足道。

對於事隔近一年被捕,黃之鋒批評警方是「多此一舉」,不排除當局想以多宗案件,限制涉案人士不得離境。

黃之鋒說:警方由上年6月到12月,每個星期周末有甚麼示威活動,就沒有事都找事來告,但是這些起訴和控告到底會否令我們抗爭卻步?我相信由《國安法》刊憲至今,我仍繼續頑強抵抗,這是最好證明。所以對這些起訴我形容四個字:多此一舉。為何警方及律政司會選擇在這個時候作起訴,我相信其中一個很明顯的原因,就是政權、有關當局「以案件疊案件」的方式,嘗試限制所有抗爭者繼續留在香港境來,不得離境。

社運人士古思堯同被指涉及去年 10 月 5 日非法集結案被捕。古思堯的友人稱,他原定周四下午到醫院覆診,但被捕後被押往長沙灣警署落口供,或錯過定期覆診和抽血檢查;友人其後補充,古思堯落完口供後及時趕到醫院。古思堯今年 6 月證實患直腸腺癌第四期,癌細胞擴散至肝、前列腺和淋巴系統。

警方表示,去年 10 月 5 日,有大批人在銅鑼灣一帶集結,並且遊行至中環,屬未經批准集結,經深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意見,警方今日拘捕兩名涉案男子,年齡分別為 23 歲及 74 歲,涉嫌「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23 歲男子亦涉嫌在該未經批准集結中違反《禁蒙面法》。兩人將被落案控告相關控罪,案件將於本月30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