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18歲男生事隔三年被控非法集結 罪成判囚5個月

2023.03.03
【香港法庭】18歲男生事隔三年被控非法集結 罪成判囚5個月 2019年11月10日,香港警察在旺角發射水砲驅散圍觀市民。
法新社

2019年11月10日全港多區有示威活動,一名18歲男學生被捕近3年後,再遭落案起訴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早前被裁決罪成,案件周五(3日)判刑。裁判官指,以半年監禁為起點,因應檢控延誤減刑1個月,判被告入獄5個月。

現年20歲的被告黃曉鴻,早前否認1項參與非法集結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1月10日,在荃灣荃新天地1期地下G16B鋪外參與非法集結。

裁判官早前在案件裁定被告罪成後,押後判刑,為被告索取勞教中心報告,惟報告指被告不適宜被判入勞教中心。辯方周五在庭上求情,指被告與家人感情要好,近年學業成績大有進步,經副學士於去年考進大學的學士課程;被告另獲兩名浸會大學教授撰寫求情信,形容被告熱心學習及幫助同學,是社會的資產,校方會全力支持他繼續學業。

辯方又表示,案件延誤對年輕的被告有很大影響,本案集結歷時較短,不涉暴力,集結者在警方到場後即散去,沒作出對抗行為,望法庭可作出輕判。控方則回應,指本案沒有出現重大延誤,只因為2019年出現大量相關案件,加上疫情因素才令審訊延後。

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就指,被告於審訊後被定罪,並無悔意,雖然本案涉及人數不多,但規模亦非小,當時亦正值社運高峰,直言判監是唯一量刑考慮,並以監禁半年作量刑起點。李官續指,本案證供並不複雜,警方亦在2019年11月拘捕被告時,已搜出所有證據,惟接納本案案發時間不長,範圍不大,亦沒證據顯示被告曾使用暴力或武器,考慮案件檢控有所延誤,故減刑1個月,最終判被告入獄5個月。

根據早前審訊,當日負責拘捕被告的警員葉廣全(譯音)供稱,當日下午近6時奉召到楊屋道掃蕩,在趕到禾笛街時,看見有約150名黑衣示威者在行人路及馬路上集結,向警方叫囂辱罵,當時附近沒有途人,警方在驅散時,示威者即四散而逃,他當時見到戴口罩、穿白色上衣的被告,持長傘及朝警方防線方向跑來,因而把他制服在地,並在被告身上及背囊內,搜出圍巾和皮手套等物。

不過,在辯方盤問下,警員同意自己不清楚被告被捕前的行為,包括在場時間多久,以及有否有參與叫囂等。辯方另提及當日警方只拘捕被告一人,警員就指不清楚為何其他警員沒有作出拘捕,亦否認警方是在被告被捕後,才舉藍旗警告,不認同當日現場未曾發生多人聚集及叫囂。

案件編號:WKCC 2791/2022

記者:吳婷康 責編:畢子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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