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攜「光時」衣、物離境 男子認2項煽動罪還押候判

香港一名男子早前被指身穿涉及煽動訊息的衣服,於香港國際機場準備登機離港前被捕,男子周四(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及「管有煽動刊物」兩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三(10日)判刑,男子續須還押候判。蘇官一度關注被告曾在錄影會面中,提及知悉「革命」的意思,問及是否需考慮被告的煽動意圖;辯方回應時,力陳控罪所指是「刊物」的意圖而非被告本身,又強調「《國安法》冇限制人嘅思想自由」,認為法庭判刑時,只應考慮被告的作為。

控方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撤控

被告諸啟邦(26歲,報稱無業),原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管有煽動刊物」及「管有他人身份證」3罪,控方周四向法庭申請把「管有他人身份證」罪撤控。

其餘兩項控罪,則指被告在去年11月27日,在香港穿著一件印有陳述的上衣,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以及同日在香港國際機場登機閘口編號205或其附近,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3幅印有陳述的旗幟和一件上衣,具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政府。

求情指非長時間持續犯案 較網上發帖案例輕

被告由大律師關文渭代表,求情指性格內向、不擅與人溝通,喜歡小動物及心地善良,而被告並非政治人物,當日身穿涉事上衣從住所出發,直至在機場被捕,歷時5個多小時,直言控罪持續性低。至於被告管有的「光時」旗幟及上衣,並沒向他人展示,認為被告非長時間持續犯案,較在網上發帖的案例輕微。

總裁判官蘇惠德就關注,被告在錄影會面時的發言,顯示其有煽動意圖,辯方回應稱有關控罪,是指刊物的「意圖」而非被告本身。蘇官之後進一步指,被告「開宗明義」表明知悉「革命」的意思,問及法庭是否需考慮被告的煽動意圖?辯方再回應,認為法庭判刑須建基於被告的行為,即被告身穿涉事上衣,並強調「香港法例到而家,包括《國安法》都冇限制人嘅思想自由」。

機場保安員工發現再上報

承認案情指,「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常被示威者使用,高院原訟庭在「唐英傑案」中已裁定「光時」帶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或中央分裂出去的含義,且能夠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案發在去年11月27日下午約4時,機場保安員工發現被告在離境大堂接受安檢時,身穿印有「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長袖上衣,並向公眾展示。該名員工向機場中央控制中心報告後,中心報警處理。其後被告出現在登機閘口,另一員工發現被告身穿同一上衣,再次上報中心。

機場警區警員到場後,發現被告另穿上印有「HONG KONG INDEPENDENCE」的短袖T恤,並在被告的背包及環保袋搜出3幅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FREE HONG KONG REVOLUTION NOW」的黑色旗幟、另一件「FREE HONG KONG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黑色T恤,被告同日被捕。

警誡錄影會面中曾解釋「光時」意思

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透露,當日準備赴台灣短期工作,透露於2023年10月從台灣購入涉事上衣及旗幟再帶回香港,又解釋「光時」意指將香港變為獨立個體,變回英國殖民地統治時期,不再由中國管治;而「革命」則指須採取2019年香港社會動盪期間的「實際行動」來達到以上目的 ;「香港獨立」的意思是香港要成為一個獨立的城市,從中國分裂出去。被告表明支持上述理念,故穿涉案上衣向公眾展示以爭取公眾對其理念的認同。

控方指稱,被告身穿及公開展示涉事上衣,而字句具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裂出去的含義,能煽動他人分裂國家,並以「革命」和採取2019年香港社會動盪期間的「實際行動」來達致目的;他又管有相關旗幟及上衣,以表達及傳遞語言文字和意念。

案件編號:WKCC5138/2023

自由亞洲電台粵語組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