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违国安法吕世瑜认罪未获全数减刑 获批上诉终院许可
香港理大男生吕世瑜被指违反《港区国安法》下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去年认罪获扣减后,本应被判囚3年8个月,惟控方指案件「情节严重」,吕最终被判5年。吕上诉遭驳回败后再申请上诉至终审法院,上诉庭周四(27日)向吕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许可证明书。
吕被押到庭精神不俗
高等法院上诉庭没有开庭宣读裁决,只安排法庭书记向法律代表派发判词。不过,正在服刑的上诉人吕世瑜周四仍有被惩教人员押解到法庭应讯,他表现平静,穿上白色恤衫,外面在穿上黑白棱格毛衣,精神看来不俗,他及其法律代表签收判词。
根据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诉庭法官彭伟昌及彭宝琴所颁下的判词,指出本案涉及两个具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观点,其中在《港区国安法》中的第21条,就有关罪行属「情节严重」者的判刑,条文为「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庭应如何恰当地诠释有关条文,特别是对「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规定,是否属强制性,认为是具重大而广泛的重要性。
争议减刑条件是否已「尽列无遗」
至于上诉方提出的另一项法律观点,是如何诠释《港区国安法》中第33条的第1段,特别涉及当中所列明的3项条件,是否已「尽列无遗」,抑或有关条文,容许基于其他求情理由,被告可因而获得减刑。
根据《港区国安法》第33条第1段,条文列明如符合3种情形,对有关犯罪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则可「免除处罚」:
(一)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二)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及
(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
仍需再向终院申上诉许可
吕世瑜承认于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
虽然吕世瑜周四获批出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但他仍需再向终审法院的上诉委员会,申请上诉许可。
翻查资料,上诉庭于去年11月裁定,本地法律认可的求情因素,必须与《国安法》中有效惩治危害国安行为的立法目的一致,遇有不一致时,应优先采用《国安法》条文,即使适时认罪,亦不能被减刑至低于「最低刑期」的要求;而国安法33条列出的三种减刑条件,即自动放弃犯罪、自动投案、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已「尽列无遗」,但当中未有涉及认罪,而认罪可获刑期扣减,就属普通法下的案例原则。虽然上诉庭指出,法庭仍可考虑其他求情原因,惟亦不得减至低于最低刑罚, 故吕世瑜最终维持被判囚5年。
案件编号:CACC61/2022
记者:吴婷康 责编:毕子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