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運動中,中文大學「二號橋」於2019年11月12日發生激烈衝突,其後4人被控暴動等罪,經審訊後曾出庭自辯的中大女生被判暴動罪成,判囚3年9個月。中大女生不服定罪上訴,但上訴庭法官彭偉昌稱原審法官裁決「無懈可擊」,即時駁回其上訴許可的申請,女生需繼續服刑。
上訴人為鄧希雯,由資深大律師潘熙代表;答辯方為律政司,由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羅天瑋代表。鄧希雯身穿白裙及毛衣,開庭前望向旁聽親友,散庭後與眾人輕輕揮手。
鄧希雯與另外3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香港中文大學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與其他不知名者參與暴動,以及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告曾自辯:停留以獲得創作靈感 回過神時已遭制服
鄧希雯在審訊時曾出庭自辯,她在中文大學修讀中文及教育雙學士、副修英國文學,當天她回校做功課,午飯時從網上看到二號橋有校方代表出現,故想到該處看看,並有人將裝備塞給她,惟不久出現了她從未經歷過的衝突場面,觸發她停留專注以「感官」感受,現場獲得創作靈感,回過神時已遭制服。
上訴方:鄧與其他被告的分別 只在於她在現場出現了 13 分鐘
就原審定罪,上訴方認為,同案有其他被告同樣身穿黑衣及裝備,站的位置比鄧更近警方防線,卻因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在現場逗留多久而裁定暴動罪不成立。鄧與他們的分別,只在於她在現場出現了13分鐘,鄧比其他人站得更遠、亦站在行人路上而非馬路。原審裁判官在判詞中稱,信納鄧稱停留在該控罪範圍長達13分鐘,但又不相信其解釋,上訴方不能接受原審法官對其口供「信一部分、唔信一部分」。
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法官僅因鄧單單身處現場,就指她有意圖協助其他暴動者,但這不是唯一而不可抗拒的推論,「佢嘅說話有可能被相信嘅話,就係疑點」,而原審法官亦沒有清楚分析及解釋為何這是唯一推論。
另外,上訴方稱,當日下午2時49分,有中大校方代表到場與警方對話,鄧自辯時稱到場看看,而3時08分時警方只餘5人留守,氣氛平靜。至3時11分,才有人突然攻擊警方防線,警方大舉推進拘捕,而她被捕時在警誡下亦有曾稱「返中大交功課」。鄧讀文學、寫創作、有出示圖書館拍咭記錄,作為中大學生去看看校方人員到二號橋與警交涉,到達後站在後方的行人路「企埋一邊驚阻住人」,這都是有可能發生的事。
上訴方:鄧並非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 無足夠證據指被告是暴動
上訴方認為,鄧並非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後面的只是非法集結範圍,當時沒有足夠證據指被告是暴動,法官犯了事實判斷錯誤。潘資深大律師指,種種因素令本案有「有揮之不去的疑點」,強調「你要說服到佢有罪,公義先得到彰顯」。
律政司代表則認為,原審法官不相信鄧在庭上作供,邏輯上沒有犯錯,上訴庭不需要干預裁決。
上訴庭法官:原審法官的結論「無懈可擊」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指,鄧希雯為中大學生,那段時間中大二號橋事件發生何事全港也知,「見到有人派物資,你會唔知咩事?」彭認為她仍選擇在現場逗留,進入「感官世界」,感受催淚彈,獲取文作創作的靈感,「就算係真嘅,但原審(法官)話唔信佢,上訴法官可以做啲咩呢?」
法官指,原審法官的結論「無懈可擊」,「你有裝備、有手袖,點信你啫?你自己招認去現場,將個面罩掛喺頸,無事發生拎嚟做咩?人哋塞俾你就要?裁決有何不妥?」彭又稱,如鄧真是不想參與其中,「打起上嚟」時就應離開,法例要旨亦寫明單單身處暴動範圍之中亦算罪成,反問「你想說服我啲咩呢?」
彭官一度要求觀看案發時的新聞片段,他稱留意到她身處位置的人群案發前已撐開傘,但當時「既不是落雨,又唔係放催淚彈」。上訴方強調,該個位置的人沒有作出暴力行為,實不應被視被暴動範圍,彭官反問「掟嘢先係暴動架咩?」
上訴人可重新提出申請 但還押時間不會計算在刑期內
彭官即時拒絕上訴人的申請許可,不認為有任何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彭官指此由單一法官決定,上訴人可重新提出申請,屆時會有3名法官處理,但如果重新提出申請亦無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由,法官將對上訴人作出「減時刑期」,即還押的時間不會計算在刑期內,使真正服刑時間加長,彭官強調這「唔係要令你驚、令你怕,係法庭有責任解釋俾你聽」,將於3個月內頒下書面理由。
原審裁判官李慶年早前裁決及判刑時指,李官特別指出鄧希雯供詞「補充了控方沒有的證據」,包括她走到暴動核心範圍的原因、逗留時間,以及她應該看到和聽到的情況;又指她有足夠時間及空間離開現場,但她選擇留下超過13分鐘之久,其衣著及裝備和其他示威者相似,即使沒有證據證明鄧希雯親身使用暴力,是「蓄意地憑藉她身在現場這一點,實際上鼓勵了其他人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並認為被告辯稱拿取靈感作文學創作,是「削足適履」的說法,實際目的是為留守及鼓勵暴動者製造藉口。
案件編號:CACC164/2021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