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涉搶槍襲警紥鐵工重判7年 高院拒批上訴
2019年香港反修例運動期間,有網民在10月13日在旺角示威,數名男女涉「搶犯」及飛踢一名防暴警員,其中一名被告被指協助他人逃走而企圖搶去警員散彈槍,被控「企圖搶劫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連同已承認的非法集結及襲警罪,被重判入獄7年,成為由區域法院審理的反修例案件中最重判刑。被告不服刑罰提出上訴,周三(5日)在高等法院審理,上訴方力陳,上訴人赤手空拳犯案,原審不應採用持械行劫案例的量刑標準作出判刑,即使當時有人手持伸縮棍對警員施襲,不代表上訴人事先知情,被告非夥同他人犯案。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考慮雙方陳詞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訴方要求法庭考慮 只以拳頭搶槍非持械行劫
上訴人謝信誠(31歲,紥鐵工人)自前年10月開始服刑,至今已服刑逾一年半。謝由大律師馬維騉代表,馬維騉在庭上陳詞時指,原審法官沒有裁定上訴人與另一涉案男子「夥同犯案」,即使對方手持伸縮棍對警員施襲,不代表上訴人事前知情,案中亦無證據顯示上訴人與對方認識,惟原審法官在判刑時,主要考慮持械行劫案例,認為有關案例並不適用於本案,要求法庭只考慮上訴人案發時只以拳頭搶槍,非持械行劫。
不過,上訴庭法官彭寶琴就質疑,「夥同犯案」原則不一定需被告間互相認識;馬回應時補充,指出上訴人搶槍行為,早於另一涉案男子用棍襲擊警員,並指「究竟上訴人是否知悉有人用棍打警察,都係一個疑問」。惟法官彭寶琴續指出,根據控罪書,控方由始至終的立場,均指控上訴人夥同另一男子犯案,而辯方在原審時,只力陳上訴人沒有搶槍意圖,從未提出獨自犯案的可能性,質疑現時上訴「為何要跳去考慮獨自犯案?」
律政司指「夥同犯案」下 各被告行動先後次序不重要
馬維騉回應稱,如有一人串謀行劫,在串謀者不知情下當中有人攜槍及使用,其他涉案被告的刑責也不應等同持槍行劫。他又總結指本案的證據,不足以支持用棍襲警的另一人曾參與搶槍,故此持械行劫案例的量刑指引,對只以拳頭犯案的上訴人並不適用。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就在陳詞時重申,各人行動的先後次序並不重要,犯案者也不需要事前認識,因「夥同犯案」可在一眨眼間發生,重申控方立場由始至終均指控被告夥同他人犯案,強調辯方在原審時,從未提出搶槍只涉及上訴人的個人。最終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聽畢雙方陳詞,經考慮後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法官指區院7年判刑權限 不足反映案件嚴重性
上訴人謝信誠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一項非法集結罪及一項襲警罪,控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3日,在旺角雅蘭中心外,企圖搶劫警員X,以及用竹枝及其他物品堵路及拳打警員X。被告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兩罪,但否認企圖搶劫罪受審,最終被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裁定罪成。
法官謝沈智慧批評被告證供自相矛盾,案發時針對落單並孤立無援的警員,阻止他執法是橫蠻無理,為發洩而打警員是目無法紀,心懷惡意想令警員嚴重受傷,最終把被告判入獄7年,為區域法院可判處的最高刑期上限,亦成為區院審理跟反修例相關的案件中,判刑最重的案件。法官謝沈智慧在判刑時更特別指出,案中企圖搶槍情節「極為嚴重」,認為區院的7年判刑權限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
案件編號:CACC250/2021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