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港資深社運人士古思堯擬抬棺材示威 「企圖煽動」罪成判囚9個月
75歲患末期直腸癌的香港資深社運人士古思堯,涉計劃於今年2月初北京冬奧開幕日,到中聯辦「抬棺材」抗議,惟未出發已被國安處拘捕,並被起訴「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經審訊後,《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周二(12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他罪成,並判他入獄9個月。
75歲的古思堯身穿淺黃色、後面寫上「保釣行動委員會」短袖衫出庭,向旁聽人士揚手,精神不錯。有親友向古呼「記得加名!」意指提醒古將親友的姓名加人可探訪訪客的名單內,古離庭前拱手向親友致謝。
官:古是知名示威常客 但會確保他獲得公平審訊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裁決前稱,古是知名的示威常客,他過去亦曾親自處理多宗古的案件,即使辯方沒有反對由他處理本案,他亦會警剔自己摒棄一些與案無關的事,以確保他獲得公平審訊。
羅官先裁定煽動罪的定罪門檻,毋須涉及武力元素,羅官稱雖然煽動罪曾於 1970 年修訂,加入「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條文,但立法原意離不開維護國家安全和公眾秩序,至今沒有改變,加上現今科技發達,法例亦應與時並進,認為現今社會並非必須涉及暴力,才能達致煽動,裁定就煽動罪無需證明被告有作出實質煽動暴力的行為。
官:已在社會利益與國家安全上取平衡 此控罪無違憲
至於控罪是否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羅引述終院案例指,言論自由乃基本權利,但並非絕對,須適時給予約制;法庭在詮釋此罪時,已在社會利益與國家安全上取平衡,此控罪並沒有違憲。
羅官裁定被告在棺木寫的口號均帶有煽動性,棺木上的「結束一黨專政」、「打倒共產黨」字眼有推翻的意思;他使用「香港國安法,食屎都發達」,「屠夫政權遺臭萬年」等低眨字眼,非良性表達,無疑會影響國安,法官信納其煽動語句會引起人們對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等。
古在錄影會面中承認犯案,是出於對中央施政及共產黨的不滿,羅官認為他不單是純粹的批評,而是打算推翻或改變國家憲法。錄影會面中,古又提到《國安法》是「惡法」,權力大得可隻手遮天,這無疑削弱市民對司法的信心,引起不滿或憎恨。
官:海外已有對冬奧抨擊聲音 被告行為是壯大聲勢
羅官又指,被告在冬奧期間示威,當時海外已出現對冬奧抨擊的聲音,甚至有人揚言杯葛,被告在此時作出煽動行為,是壯大聲勢、互相呼應;加上香港曾發生一連串集體事件,不滿情緒矛頭直指中央及港府,事件雖看似平息但容易死灰復燃。
羅官形容被告是「資深示威人士」,早已知道行為屬違法,但仍決定以身試法,被告已準備好道具、通知好記者,準備就緒,已達到「企圖」階段,使用棺木是為了增加侮辱性及新聞價值,遊行至中央在港的最高機關中聯辦,透過傳媒將他的訊息發放,他裁定古思堯罪成。
古思堯解僱律師團隊自行陳詞:不介意做民主運動的「烈士」
辯方律師團隊在定罪後指,被告有指示不再需要律師團體的服務,被告將自行作求情陳詞。
古思堯在犯人欄內自行陳詞時指,他未來會做好三件事,就是配合法庭對他的裁決、配合醫院對其病情的醫治,以及配合懲教處對他的安排,積極面對。
他指,自從《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行,中國政府消滅了香港的民主自由,亦對泛民人士採取斬草除根、大開殺界的態度,這是專制政府一貫的做法,「因為中國政府最怕民主自由、人權法治」。
他又指,他過去示威、遊行、燒國旗區域,已經坐過13次監,他參與社會運動及民主運動,不介意做民主運動的「鬥士」、「勇士」,甚至是「烈士」。他又指,中國政府在大陸對政治犯、良心犯、學者、記者、宗教領袖及維權律師加以秘密拘捕、審訊、判刑,「往往都係坐十年八年」,「今時今日,我面對百份百坐監,但比起中國嘅維權律師,我付出嘅微不足道。」
古在庭上再次高呼「民主人權高於一切,人民大於國家!」
古又形容自己「死不悔改,屢敗屢戰」,所行的路永不後悔,並著裁判官判刑時不用可憐同情他、對他仁慈,「坐監係我生活嘅一部份,坐監愈坐愈聰明」。最後古在庭上再次高呼「民主人權高於一切,人民大於國家!」
羅官一度打斷其發言,並提醒古不要在法庭講政治色彩語論,「唔好將法庭變得政治化,否則就好得人驚㗎啦」,甚至會失去司法獨立。古回應指,「連少少嘢法庭都容納唔到,你叫我點講呀!」另外羅官多次叫古思堯不要在庭上叫口號,古就稱「我講完喇!」
官:本案是嚴重事件 判處監禁9個月
羅官指,被告求情時提及的個人理念及立場、個人堅持、不惜代價等只屬個人選擇,不會對其判刑存有利或不利的影響,而他的健康情況在他犯案前已存在,所以不屬於額外求情理由;羅官指,煽動性控罪是防範性控罪,防止挑起事端、令事件惡化,本案是嚴重事件,判處阻嚇性刑罰絕對恰當,但考慮到受被告煽動行為感染的人不多,判處他監禁9個月。
被告古思堯(75 歲),被控「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指他於2022年2 月4日,在香港企圖作出或準備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引起對中央或香港特區政府的憎恨、藐視或激起對其離叛等,以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
辯方早前爭議「煽動罪」本身違憲,對言論自由施加了過度及不合理的限制;而本案也不涉及暴力,古作出同類行為幾十年也從未被捕,而古只是指出港府及中央施政的不足,目的在於矯正該些錯誤或缺點。雖然表述方式可能冒犯他人,但他在本案中的言行是言論自由所容許。
案件編號:WKCC481/2022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