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於2019年11月圍堵理工大學,市民發起「營救理大」,衝突蔓延至油麻地、佐敦、尖沙咀一帶。其中於尖沙咀厚福街被捕的10人,周一(25日)在區域法院審訊,案發時16歲的女生於審前承認暴動罪,法官指她成長坎坷,但有勇氣認罪、對過錯有承擔,沒有證據顯示她有領導或參與直接襲擊,她只是在暴動期間蓄意留守,故被判入教導所。
法官李慶年判刑完畢後向被告說「希望你珍惜呢個機會」。女被告吳詠詩稱「明白,多謝法官。」她進入囚室前手按左襟點頭示意,並向親友揮手。
被告案發時僅 16 歲 於開審前承認暴動罪
吳詠詩是本案其中一名被告,她案發時僅16歲,現年19歲,她於開審前承認一項暴動罪。辯方周一進一步求情時指,被告教導所報告顯示,被告有決心重新開始,並「積極想讀返書」,報告指,被告適合進入教導所接受全面紀律訓練,希望法庭能採納報告建議。
法官李慶年判刑時指,本案暴動維時約80分鐘,覆蓋尖沙咀多條街道,亦是當年11月17日及11月18日暴動的延續,暴徒及示威者藉在理大附近搗亂,分散警方封鎖能力,營救在理大內的人,是有預謀、有組織,更有人使用爆炸力更強的特製汽油彈。
法官:無證據顯示被告參與暴力行為 只是暴動期間蓄意留守
不過,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直接或參加暴力行為,她只是曾經以裝備及裝束蓄意留守現場,增加人數、壯大聲勢。李官指,2019年修例風波引發出一連串的暴亂事件,很多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都是十多廿歲的年青人,就如本案被告,雖然他們懷著改變社會的理念,但是以違法方式表達,害人害己;參與者被煽動違法,其至對非法集結及暴動的法律認識不深,不曉得即使自己沒有親自作出暴動行為,但蓄意到場支持及鼓勵、作出任何支持,都是有罪,而罪責非輕。
本案暴動人數有數十人,部分人有投擲汽油彈、掟磚及阻路,參與者都是有備而來,但不算計劃周詳及部署精密,案中亦沒有途人及警員受傷。法官認為,若吳詠詩一案要判囚,量刑基準應是3年半,主要原因是沒有證據顯示她有號召、領導或參與直接襲擊,她只是在暴動期間蓄意留守。
法官:被告有勇氣認罪、對過錯有承擔
法官又指,被告是在審前覆核後表示認罪,原則上只能享有4分1至5分1的認罪扣減。但被告犯案時只有16歲,報告指她的成長坎坷,教導所的刑期,即一般為18個月至3年拘留,這與一般在暴動中蓄意留守的被告實際服刑相若,但教導所對年青犯人有更多的更生鍛煉。法官指,考慮了本案情節及被告參與程度,加上她有勇氣認罪、對過錯有承擔,沒有逃避或玩弄程序公義,節省法庭時間及公帑,判入教導所亦是合理及相稱,故如此頒令。
被告被捕時被搜出勞工手套、消毒藥水等
案情指,2019年11月17日有示威者佔據理大校園,警方圍封理大,當晚有網民呼籲到尖沙咀及佐敦道「圍魏救趙」。翌日九龍各區均有暴力衝突,晚上約8時開始,約100名示威者衝擊漆咸道南和天文台道交界的警方防線,警方發出多次警告均未有散去,需使用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
19日凌晨約1時,仍有數十人集結加連威老道及信義街交界和金馬倫道一帶。凌晨約2時半起,約20人在金馬倫道附近後巷製造及試掟汽油彈,將膠索帶綁著卡式石油氣罐的汽油彈放在紙皮箱內,再放上手推車,往漆咸道南方向推進,義務急救員馬凱瑩尾隨並聽到有人喊「3點9,就兩邊夾攻警察」。至約3時15分,約10名示威者在金巴利街及金巴利道一帶,向天文台道防線不斷投擲汽油彈,警方遂開始驅散,以水炮車推進並追截示威者。
案情指,凌晨約3時45分,警員掃蕩至金馬倫道東輝大廈連接厚福街後巷,看見一群黑衣人,部分人手持燃點著的汽油彈。一名警長喝令「警察,咪走!」並上前追截,隨即被投擲3至4枚汽油彈,有同案其他被告把汽油彈掟向警方。汽油彈在警長旁爆開,燃起約1米高火焰使他感灼熱,火亦波及一名警員腰部。而第17被告吳詠詩則在厚福街7至7A外附近被捕,被搜出勞工手套、消毒藥水、生理鹽水及黑色口罩等,該勞工手套被驗出含高度易燃混合劑。當時附近並有3支內有刺鼻液體的玻璃瓶,並以索帶綁著一支卡式石油氣罐,內含高度易燃有機熔液。
同案尚有8名被告同被控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漆咸道南、天文台道、金巴利道、金巴利街、加連威老道、加拿分道、金馬倫道及厚福街附近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8人不認罪,案件繼續審訊。
案件編號: DCCC 640/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