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黎智英就手機內容被查提司法覆核敗訴 即再申請上訴

2022.08.30
【香港法庭】黎智英就手機內容被查提司法覆核敗訴 即再申請上訴 港警國安處前年8月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並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事後要求法院裁定警方無權查閱手機內的新聞材料,材料暫獲封存。
路透社資料圖片

在香港,《蘋果日報》創辦人黎智英就港警查閱手機內新聞材料提司法覆核。《國安法》指定法官陳嘉信周二(30日)裁定黎智英敗訴,並准許警方解封新聞材料查閱。黎英一方稱將再上訴,法官下令暫緩命令7日,以待黎的一方提出上訴。

港警國安處前年8月進入《蘋果日報》辦公大樓執法,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並檢取兩部iPhone手機。黎智英事後要求法院裁定警方無權查閱手機內的新聞材料,材料暫獲封存。港警上月按《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取得第2張搜查令,授權警方查閱新聞材料。黎智英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高院裁定第2張搜查令無效。

官:保護新聞材料非絕對 亦並非至高無上

司法覆核申請人為黎智英,答辯人為警務處。還押中的黎智英周二(30日)沒有出庭聽取結果,由律師團隊代表出席。法官陳嘉信頒下判詞,認為黎智英一方所提出的理據均不成立,法庭認為申請人將新聞材料視為等同法律專業保密權的資料是錯誤,並指保護新聞材料非絕對,亦並非至高無上,法庭簽發手令時需要平衡多方利益,新聞自由並非等於禁止警方搜查或披露新聞資料。就本案,裁判官明顯是得知資料涉及新聞材料,裁判官是平衡過各方利益才簽發手令。

法官指,《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列明,「指明證據」是指「屬或包含或相當可能屬或包含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據的任何物件」,當中的「任何物件」即包括所有種類的資料,沒有理由將新聞材料排除。

判詞指,《國安法》的實施細則給予警方額外權力,調查涉及危害國安的案件,警方可選擇根據甚麼條例去執行工作。法官認為,上訴方沒有可爭辯的論點及合理勝算,拒絕頒下司法覆核的許可,故警方的搜查令維持有效並可繼續執行,警員有權查閱黎手機內的資料,並下令申請方支付訟費。

上訴方指資料「一旦披露將不可逆轉」

黎智英一方在得知司法覆核敗訴後,隨即申請暫緩執行手令,指資料「一旦披露將不可逆轉」,但被法官陳嘉信駁回;黎智英一方再申請將會向上訴庭上訴,要求將命令暫緩7日。法官批准暫緩警方執行令至下月6日,並下令申請方於9月1日下午4點前呈交書面陳詞。

《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在今年7月,根據《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簽發相關搜查令,他信納手機內有有關危害國安活動的「指明證據」,批准警方檢取手機及其複製副本,不論內容是否屬新聞材料。

黎智英涉及《蘋果日報》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將延遲至12月1日在高院開審,並不設陪審團,黎智英及3間相關公司不認罪受審;《蘋果》6名高層則認罪,排期11月29日聽取答辯及判刑。

案件編號:HCAL 738/2022 & HCMP 1218/2020

記者:余法 責編:李世民 網編:劉定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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