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庭】「探監師」涉為還押者冒簽令狀 認三罪判囚5個月

2023.08.30
【香港法庭】「探監師」涉為還押者冒簽令狀 認三罪判囚5個月 法官指案件「性質嚴重」,被告干犯「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後被捕並獲警方保釋,惟她在翌日即前往荔枝角收押所,再犯下「妨礙司法公正」罪。
本台資料圖片/石頭攝

一名64歲退休女士及一名33歲男子,被指串謀兩名於荔枝角收押所被還押的男子,冒簽法庭文件,以助兩人入稟向警方索償,警方其後起訴4人「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罪。該名被形容為「探監師」的女士,早前承認全部控罪,案件本周三(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辯方求情指,有善導會義工在求情信中力讚被告,形容其探監次數之多令人佩服,讚揚被告的魄力、願為他人付出的心,惟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指,被告在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後不久,便犯下妨礙司法公正罪,批評被告「目無法紀、明目張膽」,判被告入獄5個月。 

要求他人傳訊息 涉妨礙司法公正 

本案認罪的被告為林明儀(64歲,退休人士),她承認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及一項「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罪。控罪指林連同同案被告顏學健及張家俊,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在香港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至於另一「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則指林跟何卓為於或約於同年3月6日,干犯與上述同樣的控罪;而「作出具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及意圖的作為」罪,則指林於2023年6月8日,在香港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內接觸一梅姓人士,要求對方傳達訊息給何及張,要求他們虛假地聲稱傳訊令狀是他們所簽署,從而阻撓及妨礙警方調查及相關的刑事訴訟程序。 

被告獲善導會義工撰求情信 指其探監次數之多令人佩服 

辯方在庭上向法官指被告須用拐杖,因而獲法官批准坐下聽取判刑,辯方大律師郭憬憲之後作進一步求情,表示本案僅為單一事件,被告有充分悔意,沒有重犯機會,將來亦打算到台灣生活。又透露有探監經驗的善導會義工為被告撰寫求情信,提及被告探監的次數之多令人佩服,讚揚被告的魄力、願為他人付出的心,而被告因獨力撫養兩子成人,容易理解他人面對的困境,望法庭考慮其年紀及身體狀況,作出輕判。 

不過,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案件「性質嚴重」,其中被告干犯「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後被捕並獲警方保釋,惟她在翌日即前往荔枝角收押所,再犯下「妨礙司法公正」罪,批評被告「情節嚴重、目無法紀、明目張膽」,直言監禁是唯一恰當刑罰,並以監禁3個月作串謀罪量刑起點,而以監禁6個月作妨礙司法公正罪量刑起點,部分同期執行,最終就3罪判林總刑期監禁5個月。 

同案被告將於105日作答辯 

至於同案另外3名被告顏學健(33歲,外賣員)、張家俊(33歲,無業)及何卓為(39歲,無業),案件將於10月5日再訊及作出答辯。案情指,兩名涉另案還押人士當時望入稟向警務處索償,稱在2020年時被警員襲擊,由於2023年3月初為就事件提出民事訴訟的期限。故兩人在探監時要求林協助處理,林則為他們冒簽,並呈交法庭存檔。翻查資料,兩名正還押人士為「口岸爆炸品案」的被告,兩人至今已還押超過3年,而控罪書就顯示,本案件由國安處負責。 

案情續指,張家俊在2023年3月1日一次探訪中,明確要求顏學健找「外面的人」替他簽署傳訊令狀,而他會確認該「簽名」是由他簽署;顏顏學當時表示會與林明儀討論。而在同月6日,林明儀帶同已簽署的傳訊令狀探訪張家俊,同日林又帶同已修改並簽署的傳訊令狀探訪何卓為,表示自己已在修改部分假冒了何的簽名。林修改及完成填寫兩份傳訊令狀後,協助二人把令狀交予法庭存檔。懲教署透過錄音發現相關可疑對話,終報警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WKCC2577/2023 

記者:吳婷康 責編:李世民 網編:江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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